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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屯田法制研究 共有 68 个词条内容

三、诏敕创制新的屯田法律规范

    新屯田法律规范的创设是一个立法的过程,也只能体现在一般性规制的诏敕之中。前引《停诸道支度营田使敕》即是实例之一,该诏敕的颁布体现了中央恢复单独设立营田使职的努力。营田使一职起源于北魏太和年间,为后世相沿袭,是...[继续阅读]

唐代屯田法制研究

一、诏敕与成文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对屯田事务进行个别性规制的诏敕本身不具有立法的性质,往往根据既有法律规范对具体事务进行处理,表现出执行法律规范的特征。由于史料有限,难以逐条找到与屯田令、格、式相对应的诏敕,但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诏敕对成文...[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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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士兵屯垦的制度性因素

    (一)军粮供应的使命奠定了士兵屯垦的必要性供应军粮是唐代屯田的首要目的。《宋史·食货志》云:“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 [1]唐代幅员辽阔,从内地往边境地区运粮成本过高,分派士兵就地从事粮食生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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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专题研究唐代屯田法制的成果难以见到,但有关唐代屯田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鉴于研究唐代屯田法制需建立在唐代屯田研究的基础之上,下文将对唐代屯田的研究状况予以简要回顾。(一)民国时期的屯田研究状况民国时期,张君约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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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民屯垦实践及相关制度

    除士兵外,平民也是唐代屯田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民作为屯田的劳动者,并不仅仅出现在民屯中,部分还出现在军屯中。平民参与屯田的法理基础随屯田经营方式(徭役制、雇佣制和租佃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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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荒地置屯的实践及法理基础

    (一)唐代荒地置屯的实践史籍是研究唐代屯田的基本资料,其对唐代荒地置屯的记载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只陈述设置屯田的基本史实,略云“置屯田”“开屯田”等,对屯田土地不加描述,但可推知系荒地置屯的情形;其二是明确指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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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屯田与营田研究屯田自然绕不开另一个概念——营田。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自古以来即众说纷纭。1.屯田所谓“屯”,即聚集、集结之意。《广雅·释诂三》:“屯,聚也。”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必然需要组建一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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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屯田法制开后世之先河

    唐代屯田法制作为屯田法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自然会对后世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五代、两宋体现得尤为突出。(一)唐代屯田法制对五代十国的影响五代十国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每个中原王朝存续的时间仅十年左右,后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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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屯田管理机构

    (一)屯官和屯副唐代基层屯田管理机构指的是各屯的主管官员,包括屯官和屯副。《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载:“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二。……凡屯皆有屯官、屯副。”《新唐书》亦称“苑内屯以善农者为屯官、屯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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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判选官是屯田法制实效的制度性基础

    唐代文人士子及官员的法律素养是如何形成的,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概而言之,在形成文人士子及官员法律素养的诸多因素中,唐代“试判选官”制度不容忽视。所谓“选官”是相对于“举士”而言的,即参加并通过科举考试获...[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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