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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罪犯屯田的制度化
唐代屯田法制研究

        (一)唐代前期,诏敕赋予罪犯屯田义务1.唐代初期,刑罚执行方式开始发生变化贞观年间,太宗下诏募自首罪囚戍西州,拉开了罪犯屯田的序幕。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正月下诏“流死亡匿,听自首以应募” [1],即犯流罪、死罪而亡匿者,只要    (共 4322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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