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地方军政长官(如刺史、大总管、都督、军使等)曾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屯田管理事务。刺史开置并管理屯田史籍多有记载。如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朔州刺史张俭在州内“广营屯田,岁致谷十万斛,边粮益饶。及遭霜旱,劝百姓相...[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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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地方军政长官(如刺史、大总管、都督、军使等)曾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屯田管理事务。刺史开置并管理屯田史籍多有记载。如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朔州刺史张俭在州内“广营屯田,岁致谷十万斛,边粮益饶。及遭霜旱,劝百姓相...[继续阅读]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唐代屯田法制,即唐代在屯田发展过程中逐步进行规范化建设所形成的屯田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相关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屯田是一种古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也是边境军事防御措施的重要组成...[继续阅读]
(一)法的实效的含义法的实效或法律实效,是法律社会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从实在法的角度来看,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以实现立法者所期望的现实法律秩序。法律如果不能得到遵守和...[继续阅读]
唐代法律体系由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构成。“在整个唐代,尤其是中唐以前,唐代立法主要就是制定和修改律、令、格、式。……中唐以后,‘格后敕’也是唐代法律形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中唐以前,唐代法律形式就是律令格...[继续阅读]
一般来说,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经济基础决定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1]这是站在国家法角度对法的作用的一般认识。与国家法相对的是民间法。宋...[继续阅读]
所谓个别性规制,系指唐代诏敕对特定地域的屯田因事制宜地作出指示、下达命令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创设法律规范的意义。这类诏敕往往一次性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屯田活动的依据。如玄宗开元八年(公元720年)《褒姜师度诏》:……同...[继续阅读]
牛耕技术的出现大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是中国农业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自春秋至唐代,牛耕技术沿用了一千多年,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耕牛作为牛耕技术的重要生产要素,一直受到重视。汉人应劭曾言:“牛乃耕农之本...[继续阅读]
唐代屯田组织法制,是指唐代有关屯田事务的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及权力运行方式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从层级上看,唐代屯田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相应地,唐代屯田组织法制也包括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继续阅读]
唐代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五种主要刑罚方式,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各自的执行方式。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戒,带有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唐律疏议·名例律》笞刑条疏议曰:“笞者,击...[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