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级纪抵销同样复杂且重要的一端即是开复、捐复。从广义上说,开复包括一切复职,也包括捐复。这里将开复、捐复并举,是取开复狭义,即指官员降革以后遵照则例规定正常复职。《钦定王公处分则例》卷首“查例章程”:“若办降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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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级纪抵销同样复杂且重要的一端即是开复、捐复。从广义上说,开复包括一切复职,也包括捐复。这里将开复、捐复并举,是取开复狭义,即指官员降革以后遵照则例规定正常复职。《钦定王公处分则例》卷首“查例章程”:“若办降留...[继续阅读]
这一原则是要求法官完整引用法典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得引用暂行法令代替法典正文的原则,体现了帝制中国时代法典权威主义的精神。见于《大清律例》第415条“断罪引律令”。律文是:“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继续阅读]
鲍书芸、祝庆祺在《刑案汇览·凡例》中介绍了收录各类案件的来源,大致分为说帖、成案、通行、邸抄、坊本所见集、坊本平反节要、坊本驳案汇钞、坊本驳案新编、续编等多种类型。他们将成案定义为“成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继续阅读]
清人采用这种方法主要针对律例体系中的一些隐藏漏洞。王泽鉴认为:“其填补之道,系将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法律规范意旨予以限缩……目的性限缩的法理,则在于‘非相类似的,应为不同的处理’。” [1]魏德士认为:“规范常常包...[继续阅读]
鉴于传统中国刑律的继承性,因此要想了解清代该律的真正含义,我们就应当回顾朝代的更迭、律典的变迁,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对于该律进行探析。在《唐律疏议》中,该律名为“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其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继续阅读]
除了加等、减等议处,尚有免议。免议亦有奉旨免议和照例免议两种情形。第一,奉旨免议。奉旨免议又分为针对个人赦免处分和实施普遍恩诏宽免。针对个人赦免处分往往是皇帝出于对犯罪人以往表现、功绩,或情理法权衡考虑,打破...[继续阅读]
地方督抚能够在对于人命徒罪或遣、军、流罪等案件的咨部核覆过程中直接提起动议并创制例文。这类因案生例的程序也是最符合相关条例的规定,提请修例和草拟例文都完全是由地方督抚完成,刑部和皇帝更多起到了一个审查、批准...[继续阅读]
在上一部分中,笔者已经梳理了“断罪无正条”律自唐宋至明清的发展,在这里就不重复引用了。《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断罪无正条”主要就是一种“举重以明轻”或者“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但到了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继续阅读]
“清朝会典先后五次纂修,它包括会典、则例(事例)、图说等部分。”“会典、事例、图说三者互相补充,会典为纲,事例、图说丰富其内容,形成‘会典’这类政书的完整体裁。” [2]这是清史专家冯尔康先生的看法。法史学专家钱大群...[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