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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共有 85 个词条内容

个别类推

    有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解役乔清等私相雇人代解致秋审斩犯王长脱逃一案。王长本系行窃掷死事主拟斩监候、应入于秋审“情实”之重犯。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三月,谷城县差役周鹏、乔清将其押解赴省。乔清因为母病,出钱五百文雇...[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七、特殊人群处分

    世界有成住坏空,人有生老病死。官员、土司首领作为人的属性也符合这个自然规律。但官员、土司首领也有其职位、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职任任免升降的流转性特点。在则例适用过程中必须将这两种情况考虑进来。概括而言,即是因...[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四、罪名相因

    前面讨论的都是一案一罚,但在法律的适用中还会遇到一个犯罪触犯数个法条,还有数个案件多个惩罚,即今世法律所谓的“法条竞合”与“数罪并罚”,在清代这些情况叫“罪名相因”。《钦定王公处分则例》卷首“查例章程”规定...[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三)清代的司法运作

    清代法律体系中有律、例、通行、成案等多种法律形式。其中清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继承性,其近袭明律,远宗唐律,并且在雍正律时基本定型,到乾隆时期则明确规定不可予以变动。相比之下,清例则是一种因时制宜的法律形式,附于...[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因案生例的程序

    如前文所言,因案生例即是清代各级法司以及皇帝对于现行律例体系的一种突破。既然突破律例的情况在清代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那么就必然会产生一套较为成熟并且法定的制度来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作。否则,因案生例就会...[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因案生例的原因

    关于清代律、条例、成案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法史学界已经有过一些研究。但研讨条例生成的原因、程序及方法,尚未见到有专门的成果。 《刑案汇览》成书于道光十四年(1834年),共八十八卷。作者是祝庆祺和鲍书芸,他们在书中收录...[继续阅读]

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二、因案生例原因的法律依据与判定方法

    从上文可知,清人对于“律条有限,情伪无穷”这一矛盾有着清晰的认识,并因此采取了将某些特殊、疑难案件中的裁判性规则制定为条例的方式予以解决。大清帝国幅员辽阔,刑案种类复杂、数量众多,因此无法适用律、例予以解决的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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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节不同处理但刑罚轻重不一

    这种情况与前两种情况不同的是,有些行为在情节上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因此立法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故并没有违反“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法律精神。但是尽管如此,如果量刑的轻重与案情的恶劣程度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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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案生例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清代刑事司法审判程序

    本文所论述的因案生例,主要是关于清代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主要涉及清代律例中的实体法部分。但相关程序法与实体法亦有很重要的联系,下面笔者就将分成两个部分进行讨论,并综合分析。通过检索清律,我们可以发现...[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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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则例

    则例乃是各部院日常办理公事的指导依据,多局限于本部院工作范围,与《大清律例》调适社会生活不一样。虽然则例数量庞大,适用对象也囊括了多种身份人群,吏部、兵部《处分则例》也针对官员犯罪跨部门适用,但从单独则例及其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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