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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体系辨析 共有 85 个词条内容

(二)清代的立法技术

    有学者认为,清代严格的条例、各级法司严密的审转制度以及特有的驳查风险,都使得清代裁判者在面对形式上符合律例规定的刑案时,无法充分发挥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只能适用固定的律例。 [1]但是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大量“情伪无穷”...[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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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部院则例与《大清会典》配合适用

    《大清会典》所载多为具体品秩、数额、仪式等,未加罚则,违反规定之罚则仍在则例中规定。同治朝《户部则例》凡例明白说明:“(上谕)其无关例意者,已归《会典》恭载,例内不复恭录。” [1]因此,则例与《会典》也有配合适用的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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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条规定与比附例案的协调适用原则

    这项原则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可以比照类似法条或案例适用法律的原则。该原则见于《大清律例》第44条“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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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叙议处仅就一任

    俗语云:“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官员时常处于升降对调,以及一身兼任数职的状态,一案如何议叙议处?在此变动中确立一种原则非常重要。雍正皇帝对此确立了一人一案一任议叙议处的原则。光绪朝《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六部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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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然解释

    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司法官员无法直接在成文法典中寻找到某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时,通过分析一般事理,比较其他相关条款而获取较为明确的法律结论,并在案件中予以论证。在中国古代,当然解释也并未缺位,而是以“举重以明轻”...[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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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推适用

    在上文中,笔者曾经对于“断罪无正条”律及其条例进行过规范分析,其中在律例的文本中就出现过“(援)引(他)律比附”“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比照某律、某例科断”等字样。所谓“比附援引”,其本质就是基于“相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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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生例的方法

    著名的美国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 [1]现代司法实践中,当法官无法找到大前提法律规范或找到的法律规范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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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例无正条

    有些案件事实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却无法在《大清律例》中找到足以适用的相关律例。现代法律方法论将这种情况称为“开放漏洞”。卡尔·拉伦茨认为:“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依其目的本应包含之——适用规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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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部院则例与《大清律例》配合适用

    则例与《大清律例》配合适用的情形较多,可从则例中指引适用《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参考则例适用两个方面探视。先看则例中指示适用《大清律例》的情况。罚俸、降级、革职惩罚对象是官员,今日所谓行政处罚。笞、杖、徒、...[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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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的人犯罪惩处方式不同

    古代身份等级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差别,在《吏部处分则例》《兵部处分则例》中体现得非常明显。比如前引《吏部处分则例》“公罪私罪案律定议”条,文武官员犯罪优先适用则例,例无正条方准引律。当然我们根据这条并不能说律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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