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处”乃是按照则例规定的处罚强度正常科断。“议处者,照例议处。” [1]“交部议处”“照例议处”字样在各部院则例及各朝实录中经常看到,一般都是皇帝给予臣下的批复或指令,此种指示如果是给予除刑部以外的各部院,尤其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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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处”乃是按照则例规定的处罚强度正常科断。“议处者,照例议处。” [1]“交部议处”“照例议处”字样在各部院则例及各朝实录中经常看到,一般都是皇帝给予臣下的批复或指令,此种指示如果是给予除刑部以外的各部院,尤其是...[继续阅读]
即使同是官员,因品级大小不同,在犯罪参奏时使用方式亦有差别。五品以上用题参,六品以下用咨参。道光朝《钦定中枢政考》卷十一“降罚等案分别题咨”条对此区别作了明确规定:“内外五品以上武职旗员遇有议处案件□(即?)经各...[继续阅读]
杨一凡、何勤华、钱大群等法史学专家有关《大清会典》这部巨著的观点,在学界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本文针对他们有关《大清会典》的效力问题、适用问题和编纂意义问题的观点,提出商榷,并引用新的史料从新的视角进行论证。...[继续阅读]
在很多清代成案中,案件事实能够找到相关律例予以适用,但其法律结论显然不合情理。这种情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也存在,常被称为“隐藏漏洞”。卡尔·拉伦茨认为:“就此类事件,法律虽然含有得以适用的规则,惟该规则——在评价上...[继续阅读]
在清代成案中,皇帝直接下旨制定条例的数量亦有不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在帝国之中拥有最高立法权与司法权,因此他能够在上谕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于疑难案件径行裁判,并要求刑部“著为例”或“著...[继续阅读]
在清代很多命案中,皇帝在收到题本、奏本后,一旦发生拟罪并不合理,并且该疑难案件具有重要性和典型性,往往会直接下旨命刑部创制、起草例文。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张二扎伤伊妻徐氏身死一案。张二即张丕林籍隶山东,携妻徐氏...[继续阅读]
各部院职责各有执掌,但有些事务、案件却需多部门合作。则例基本是各部院因各自职责制定,其适用自然也会多有各部则例互相配合的情形。在同治朝《户部则例》编纂“凡例”中则已明白说明:“至议叙议处事隶吏、兵二部,臣部...[继续阅读]
杨仁寿认为:“创造性补充,系指依据法理,就现存实证法毫无依据的类型,创造其规范依据而言。良以法律有时而尽……如有必要加以规范时,唯有依据法理念及事理,创造规范,以济其穷。” [1]这种漏洞填补技术在因案生例中有所体现...[继续阅读]
通过阅读大量清代刑案,笔者认为,这一认定标准应该是刑案文书中题本、奏本、上谕反复出现的“情罪未协”。用现代刑法学术语来说,就是“罪刑不相适应”。所谓的“情”,是指刑案中的各类情节,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情节、...[继续阅读]
各部院为办理国家政事重要机构,它的办事依据便是则例。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理藩院堂官所言:“部院衙门为政事总汇之区,慎守纪纲,必以定例为凭。” [1]可知例有专条明确规定,办案必依则例办理。然则例不能事事周遍,在例无专条...[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