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生例是清人将具体刑案中的法律结论提升到《大清律例》之中,以条例的形式使针对个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更加普遍的法律效力。这并非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古往今来,不论任何法律传统的国家、组织,都会有相似的法律现象。例如...[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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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生例是清人将具体刑案中的法律结论提升到《大清律例》之中,以条例的形式使针对个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更加普遍的法律效力。这并非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古往今来,不论任何法律传统的国家、组织,都会有相似的法律现象。例如...[继续阅读]
有道光四年(1824年)山东巡抚、河南巡抚以殴伤奸夫及图奸罪人至折伤以上可否勿论之咨文。刑部收到该咨文,就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以便回复。他们首先找到了以下几条律例。“杀死奸夫”律所附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条例规定:“有服尊...[继续阅读]
则例虽因部门或事务纂辑成册,但在适用上,也便出现了因身份不同而差别适用的情况,且成为一种基本原则。其包含有三个含义:其一,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则例;其二,不同品级的官员适用不同的参奏方式;其三,不同身份的人犯罪惩...[继续阅读]
鞭刑从鞭十下至一百下不等,一般适用于旗民、旗官。《督捕则例》对待旗人脱逃犯罪一般惩罚均用鞭刑。《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规定庄头、园头、领催等未完欠课、催征按成施以鞭刑、枷号处罚。 [1]罚俸降级与鞭责数目在...[继续阅读]
所谓“相同、相似情况得到相同、相似的处理”,就意味着如果不同的案件,具有相同、相似的具体案情,那么它们自然就都符合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自然也就应当会得到相同、相似的法律结论。从法律的内容上来说,这一原则体...[继续阅读]
道光二年(1822年)王明非、张怀珠等人先后发掘前明朱厚烇等王坟以及常人坟冢一案。湖北巡抚杨懋恬抓获发塚贼犯王明飞、张怀珠等人,查明该犯人等曾经发掘广济县张家寝前明荆端王朱厚烇坟冢一次,发掘五家寝前明荆庄王朱载墭坟...[继续阅读]
所谓“不相同、不相似情节得到不相同的处理”是指如果两个案件在具体情节方面达到了足以影响量刑程度的差异,那么就应当适用不同的刑罚,而不能采用相同的刑罚。其实这一原则和上一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其在本质上也是为了...[继续阅读]
革职也分留任和实际去职。前所言及的降级之中的“革职留任”也算是革职处分。再举二例:乾隆朝《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二十五“盘查道府库贮钱粮”条:“……如有亏那(通挪,笔者按)等弊,将藩司照例革职分赔。” [1]光绪朝《钦...[继续阅读]
所谓文义解释,就是指当法律规范出现意义含混的时候,法官根据字词通常所具有的含义对于条款进行解释,而不另外通过其他的途径。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由文字进行表述,而文字又往往具有多种含义,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知识背景...[继续阅读]
对法条进行抽象概括反映了人们对律意认识的深化,律典中“名例”篇即是对律典一般原则的概括规定。探讨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的则例的适用,在上文讨论了适用的具体方式之后,我们也有必要对其适用的一般原则进行探析。...[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