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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共有 533 个词条内容

司法制度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闽西苏区先后设立了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裁判肃反委员会、裁判部、裁判科、裁判委员等司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反革命案件、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审判与执行工作,保护本地区人民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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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

    近代中国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行立宪。它发轫于晚清君主预备立宪,清廷灭亡后进入共和立宪阶段。清末法律改革,最重要者即是预备立宪。近代社会开端之际,即有思想家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宪法学说。戊戌以前,宪法思想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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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

    为了囚禁罪犯,西周建立了众多的监狱。周朝时监狱称作囹圄、圜土等。据《续博物志》说:“周曰囹圄。”《管仲·五辅》有论:“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能为政者,廪仓虚而囹圄实。”周朝对监狱的管理已经制度化,并设有专职...[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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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晚清修律

    在鸦片战争发生前夜,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思想家们便针对清朝庞杂的律令和黑暗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省律例、清司法的改制更法主张。于鸦片战争十年后发生的太平天国运动,曾经以废妖法,行天法为号召,并在其辖区内一度实施了天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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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

    清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和例,其立法沿袭明代的成分较多,亦有一些自己的创造,最主要体现在它提升了例的地位。(一)《大清律例》的撰修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设立常设立法机构——律例馆,开始修律工作。次年,修律工作完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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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催制度

    为了加强各衙门的行政效率,清廷赋予都察院督催、注销案卷的权责。所谓督催,即督促检查各行政机关是否如期完成其所承担的公务。所谓注销,就是及时办理所承担事项的注销手续,以示了结。督催、注销制度在清朝十分完备,从机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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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关系的变化

    (一)旗地旗房的出现清朝入关以后,为了满足满洲贵族的土地需求,顺治帝允许圈地,以强制占有的方式保障贵族对土地的特权。这种被占有的土地、房屋被称为旗地、旗房。为了保护旗地旗房的所有者,法律禁止旗民交产,即不许民人购...[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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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皇帝制度的法律

    (一)最高司法权归属于皇帝在秦代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之下,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政治的各领域均拥有绝对的权力,即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1]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归属于皇帝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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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对前清《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条文加以援用,是1912年至1929年期间的主要民事实体法。1912年3月,时任民国司法部总长的伍廷芳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交咨文,“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由民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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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玄学、儒道释融合发展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东汉末年经学的衰落以及当时出现的社会批评思潮为魏晋玄学的产生提供了历史条件。魏晋玄学的产生根基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是人们对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问题的探索在思想文化方面的反映,在儒家、法家、道家、墨...[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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