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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共有 533 个词条内容

损害赔偿

    元朝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此外,杀人者还须征收“烧埋银”,即丧葬费。这一制度对明清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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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的创始人墨子(公元前468-前376年),名翟,战国时期鲁国人。《淮南子》记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说,厚葬靡财而贫民,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1]墨子的学说在战国初期影响很大。孟子曾言...[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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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国的变法活动

    战国时期,各国为谋求富国强兵,在攻伐争斗中立于不败之地,纷纷进行变法,“法治”思潮兴盛,法家思想对各国的变法产生重要影响。各国“变法”均将富国强兵作为第一要务,其实质是“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虽然各国基本...[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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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作为新中国政权和法治建设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法律的发展经过艰难的近代转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统一战线”等思想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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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思想

    清代在司法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念大体沿袭了历代的做法,但亦发展出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为保留民族特色、强化君主的最高司法权以及强调天人合一观念对司法的影响。(一)保留民族特色不同于汉王朝建立的全国性统一政权,清王朝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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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

    蒙古汗国实行军政合一体制,世祖建元后仿行汉制设官分职。(一)中央机构1.中书省。元朝立国后,一改唐宋中央三省制的体制,只设中书省总揽全国政务。中书省以中书令为最高长官,但自世祖起“惟皇太子立,必兼中书令”[1]。中书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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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根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凡“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说明夏代已经有了欺诈罪、贪污罪和杀人罪,犯者皆处死刑。由于血缘关系还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不孝也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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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和各种名目的会审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的特色。(一)司法机关中央三法司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1]就司法权限而言,刑部复核地方解至刑部的徒流、迁徙、充军...[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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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

    唐高祖李渊攻入长安之后,“约法十二条”,[1]“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2]在称帝后,唐高祖诏令纳言刘文静及“当朝通识之士”,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新律,同时废除隋炀帝时期的“烦峻之法”,在武德...[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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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

    (一)户籍、身份与人的行为能力宋朝农民比较唐朝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城乡客户、雇工、人力、女使等在唐朝没有独立人格的“贱民”,在宋朝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享有权利主体资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部曲”上升为佃...[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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