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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
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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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动

        清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和例,其立法沿袭明代的成分较多,亦有一些自己的创造,最主要体现在它提升了例的地位。(一)《大清律例》的撰修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设立常设立法机构——律例馆,开始修律工作。次年,修律工作完成    (共 3417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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