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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共有 533 个词条内容

第十二章 明朝法律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开始了明王朝的统治。在法律制度方面,明朝继承唐宋律的基本内容,在法律结构、立法技术等方面又有所发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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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

    (一)新五刑制度的确立隋朝《开皇律》在总结、吸收前代刑制的基础上,首次正式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制,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唐朝继承隋朝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并在刑名含义、刑种等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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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治人,始有治法”

    康熙帝认为:“国家有戡乱宁民之略,必有协理宣力之臣,用能延布天威,廓清海宇。”[1]因此在治人与治法的关系上,他侧重前者。在他的言论中有时说得较为缓和,如“有治人,始有治法”[2],“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3],有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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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关于司法制度,李悝《法经》著有《囚》法一篇,秦据此而定有《囚律》,其具体内容已无从详考。据《秦简》和古籍史料,对秦代的司法制度可以做如下几方面的描述:(一)廷尉、御史及其执掌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廷尉”是秦帝...[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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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业管理法规

    秦律在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农田经营管理、山林、水利保护和牲畜饲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农业生产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田律》规定:每当下过及时雨后,官吏应将雨量大小、受雨面积、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土地...[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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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惩治贼盗

    宋初建之时,出于缓和社会矛盾、树立统治新形象的需要,宋太祖曾经采取宽政待民的政策,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罚比较宽松,但贼盗犯罪则一律严惩不贷。《宋史·刑法志一》说:“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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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康熙帝在上谕中明确阐述了“国家设立法制”的目的在于“禁暴止奸,安全良善”[1],他把“安全良善”列在“图治”之首,“禁暴止奸”排于“劝善”之先,说:“图治首在安民,劝善莫先惩恶。”[2]这不仅是康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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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管理制度

    (一)职官的选任隋唐时期职官的选任,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实现的。隋朝建立之后,废除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的选官制度,转而实行科举取士之制。科举取士,即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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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思想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逐渐形成了以董仲舒的新儒学为指导的汉代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兼采先秦阴阳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等派思想,建立了新的儒家理论体系,提出了“德...[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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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

    周王是最高司法官,握有最高审判权。《周礼·秋官·掌囚》中“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的记载,说明了诸侯间的法律纠纷,由王裁决。周王以下,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及“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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