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开始了明王朝的统治。在法律制度方面,明朝继承唐宋律的基本内容,在法律结构、立法技术等方面又有所发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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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五刑制度的确立隋朝《开皇律》在总结、吸收前代刑制的基础上,首次正式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制,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唐朝继承隋朝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并在刑名含义、刑种等级...[继续阅读]
康熙帝认为:“国家有戡乱宁民之略,必有协理宣力之臣,用能延布天威,廓清海宇。”[1]因此在治人与治法的关系上,他侧重前者。在他的言论中有时说得较为缓和,如“有治人,始有治法”[2],“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3],有时...[继续阅读]
关于司法制度,李悝《法经》著有《囚》法一篇,秦据此而定有《囚律》,其具体内容已无从详考。据《秦简》和古籍史料,对秦代的司法制度可以做如下几方面的描述:(一)廷尉、御史及其执掌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廷尉”是秦帝...[继续阅读]
秦律在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农田经营管理、山林、水利保护和牲畜饲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农业生产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田律》规定:每当下过及时雨后,官吏应将雨量大小、受雨面积、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土地...[继续阅读]
宋初建之时,出于缓和社会矛盾、树立统治新形象的需要,宋太祖曾经采取宽政待民的政策,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罚比较宽松,但贼盗犯罪则一律严惩不贷。《宋史·刑法志一》说:“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继续阅读]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康熙帝在上谕中明确阐述了“国家设立法制”的目的在于“禁暴止奸,安全良善”[1],他把“安全良善”列在“图治”之首,“禁暴止奸”排于“劝善”之先,说:“图治首在安民,劝善莫先惩恶。”[2]这不仅是康熙...[继续阅读]
(一)职官的选任隋唐时期职官的选任,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实现的。隋朝建立之后,废除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为主的选官制度,转而实行科举取士之制。科举取士,即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