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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中国法律史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对前清《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条文加以援用,是1912年至1929年期间的主要民事实体法。1912年3月,时任民国司法部总长的伍廷芳向南京临时政府提交咨文,“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由民国    (共 86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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