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大宪章——《共同纲领》的制定
2004-12

1949年6月15日至20日,新政协筹备会在北平举行。出席会议的共有23个单位,134人。 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 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该小组组长是周恩来,副组 长许德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 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周恩来和小组成员深知责任重大,在6月18日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周恩 来说我们小组“任务繁重,很紧迫,必须加紧工作”。
在起草草案过程中,周恩来亲自动手草拟初稿,有好几天周恩来把自己关在中南海勤政殿, 专心致志地草拟修订初稿。
初稿写出以后,周恩来主持或指导了7次会议(计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 讨论两次,第三组本身讨论了三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 见,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最后由筹备会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9月29日,人民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总结了中国人民百余年来斗争的经验,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革命斗争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了符合全国 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它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 报告、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论著,为《共同纲领》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和政 策基础。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未写社会主 义。不少代表建议,在总纲中应把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前途确定下来。《共同纲领》未写社会主义, 是从当时的实际出发,经过中央慎重考虑作出的决策。早在1949年8月26日,毛泽东在政协筹 备会上指出:纲领中只说现阶段的任务,如果再说得远一点就变得空洞了。就是说,纲领是带有 时间性、有变动的。它是行动纲领,是为着规范当时的行动而规定的;它不同于《宣言》,不是描绘 新中国社会发展前途的图画。9月21日,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开幕式上致词说, 《共同纲领》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它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 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9月22日,周恩来在一届政协一次全会上作《共同纲领 (草案)》说明时指出:总纲之所以没有明确地把新民主主义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个 发展前途写出来,是因为考虑到:“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 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而 奋斗。”“这个纲领中经济的部分里面,已经规定要在实际上保证向这个前途走。”“所以现在暂时 不写出来,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
《共同纲领》的制定,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真正做到了集思广益,照顾到四面八方,充分体现 了民主协商精神。毛泽东称赞《共同纲领》“这本书大致不错,相信每一个方面都会赞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包括序言、7章60条,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 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 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 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保障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思想、言论、 出版、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 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 民普选方法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政权的机关。军事制度上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 军事委员会统领,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和统一的纪律。根据官兵一致,军民 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建设根本方针是以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营经济、 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并存,在国 营经济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还规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外交、民族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成为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它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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