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2003-01

土地改革是以反封建为基本任务之一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基本内容。它的根本目的是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开辟道路。新中国成立之后,从1950年至1952年底胜利地进行了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在旧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约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
这种情形,经过十余年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有了一些变动。除了已实行了土地改革的一些地区之外,有些地区的土地更加集中在地主手中,如四川和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70%—80%。而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有些分散,在中南和华东一些乡村,土地占有情况大体为: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30%—50%,富农占有土地约占10%—15%,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30%—40%,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3%—5%。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60%—70%,富农出租土地约占3%—5%,富农自耕土地占10%。
这就是说,乡村中90%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农民承租地主的土地,通常的租率要占其收获物的一半,再加上其他各种超经济剥削及转嫁负担等,实际攫取了农民收获物的大部。农民终年劳动,不得一饱,而地主阶级则过着寄生生活。
这种封建剥削土地制度“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①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废除地主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还在19世纪末,孙中山制定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纲领中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力求用核定地价的方法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土地问题在中国革命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中国的工业化必须倚靠国内广大的农村市场,没有一个彻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实现新中国的工业化。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有利于穷苦的劳动农民,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一些穷困问题。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贫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只有农业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农村的贫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仅仅实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的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贫困问题。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关于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规定,人民政府于1949年冬季在华北的城市近郊和若干地区,在河南的一半地区,总共约有26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并且完成了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这次土改中实行的政策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
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关于新区土地改革决定》,决定在华北地区除绥远全省因情况特殊暂不实行平分土地外,其他各省新区及恢复区一律于1949年冬至1950年春全部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务。在实行平分土地时,必须坚决贯彻以下政策:
(一)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封建部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但得留给旧式富农与地主和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不许再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察北等地地主富农之成群牛羊,可不分配,各地区地主富农用进步方法经营的果树园、农场,仍归原主经营,不没收,不分配。由大地主之大房屋中选择适合于驻军办医院或学校者,有计划地经过省政府批准,保留一部分。
(二)坚定不移地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平分政策,废除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分办法”。这样做,既能准确消灭封建,适当满足贫农的要求,又能切实巩固贫农、雇农、中农之间的团结。过去抽动富裕中农土地,事实证明害多利少,故今后完全不动。
(三)必须慎重地、正确地划分阶级,分清敌我界限,团结农村中90%以上的群众,孤立乡村封建势力,巩固广大乡村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必须完全依照中央《关于1933年两个文件的决定》及任弼时同志《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用自报公议三榜定案的民主方式,划分阶级,坚决反对包办代替强迫命令与随便提高或降低成分的错误作法。
(四)组织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团结全体中农及一切劳动人民的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农民代表会议和农会的领导机关,应保证有1/2—2/3的贫雇农和不少于1/3的中农参加。待多数农民在土改中阶级觉悟提高和组织性加强之后,应立即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完成改造旧政权的任务。
(五)必须把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商业与封建土地财产严格加以区别,坚决实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地主富农在城市或乡村原有的工商业以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址、店铺、机器、现金等财产,均不得没收。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批准了《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3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发出了《关于土地改革的决定》。②《决定》指出,河南土地改革是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情况下进行的。全国胜利与和平环境,将百倍地鼓舞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的热情和勇气,减少地主阶级的抵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共同纲领的发布,使土地改革完全取得法律的保障;土地改革为各民主党派与民主阶级共同协商进行,要善于团结民主人士与革命知识分子,取得他们对农民群众广泛的同情与援助,减少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今天的城乡统一,改革了过去农村孤立的局面,必须把土地改革与发展工商业密切配合起来,把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与保护工商业严格区别开来;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土改,要善于从群众现有的觉悟水平出发,提出相适应的行动口号与组织任务,并引导群众的觉悟与组织程度逐步提高,掀起一个广大群众革命运动的高潮。
只有充分认识与掌握这一系列的新情况与新策略,才能广泛地大规模地发动农民群众,准确地、彻底地消灭封建土地制度,防止破坏,并为大规模发展农业生产打下有力的基础,进而开辟中国工业化的道路。决定要求,在实行土地改革时,必须遵守《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政策与上述华北地区发布的《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决定》的政策一样,主要为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多余的财产,分配给贫苦农民,坚定不移地按“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坚决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中农的土地、财产完全不动,在原耕土地的基础上,在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统一分配土地。
坚决实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允许地主富农将底财投人工商业和农业,必须将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商业与封建土地财产严格加以区别,对于地主富农在城市和乡村兼营的工商业,包括已转入工商业的财产在内均须加以保护。决定要求,为了有秩序地,适合农民群众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地进行土地改革,必须明确地把反霸减租作为实行土地改革的步骤,以期在这一运动中打垮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并以贫农为基础联合中农组织成一个初步优势的队伍,以便顺利地转入土地改革。
在实行土地改革中,一般分先没收分配地主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房屋,后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房屋以填平补齐,而后再确定地权,转入大生产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划分主要是为了充分发动农民,切实保护中农,对富农与地主区别对待。但当农民已有相当觉悟和组织,富农与中农界限确已划清,或因地主阶级土地过去已大部分配,即可与没收地主的同时征收旧式富农之多余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房屋,一并分配。上述规定说明,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土改政策已带有承前启后的特色,虽对富农多余财物进行征收,但已改变了过去一锅煮偏激的做法,要求对地主富农区别对待,这对于制定新的土地改革法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1950年1月13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鉴于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在东北、河北、山西、察哈尔、绥远、平原和山东等省的老解放区已经完成,处在这些农村长期包围影响下的城市郊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京津两市郊区并已开始实行,所以决定京津两市及上述所属各省各市郊区均应于1950年春耕前或秋收以后完成土地改革。由于市郊在经济上与市内有密切联系,商品经济较发达,解决市郊土地问题又必须考虑到建设城市与发展工业的需要,故郊区土改与农村应有区别,参照京津两市经验,特规定市郊土改若干办法。办法主要内容贯穿了没收地主土地,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地主浮财和底财不动,允许转入工商业;保护工商业,凡用机器耕种或有他种进步设备的农田、菜园等,无论所有权变动与否,仍归原经营者继续使用。对于自耕农之土地,包括富农雇工耕种的土地一律不动。这种办法有利于市郊土改有秩序地进行,也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工商业发展。
由于华北等地实行了土地改革,到1950年夏为止,加上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全国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约有农业人口1.45亿(总人口约1.6亿),尚有约2.64亿农业人口的地区(总人口约3.1亿)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各地请求于1950年冬季实行土地改革者约有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计华北350万,西北800万,华东3500万 — 4000万,中南4700万—5600万,总共约有300多个县。另外,中国还有约1.64亿农业人口的地区一部分在1951年秋后进行,一小部分在1952年秋后进行,一小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则留待以后进行。对于除已经实行土改的东北朝鲜人地区和蒙古人地区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已有多数群众要求土改得予进行外,其余少数民族约2000万左右人口的地区的土改,要根据其内部的工作情况和群众的觉悟程度进行。
根据上述土地改革的任务,中央人民政府计划从1950年冬季起,在两年半到三年内,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除少数民族地区外)。要求在决定1950年冬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集中力量在夏秋两季进行准备,以便在秋收以后,在迅速完成征收公粮任务之后,即行开始土地改革,并力求在冬季基本上正确地完成1亿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要求在土地改革中,不能允许在偏向和混乱发生后很久不加纠正,必须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及其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和步骤、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去进行。
为了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6日至9日,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会上就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进行了讨论。毛泽东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将“土地改革的完成”列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第一条。毛泽东指出,因为战争已经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因此“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③
在会上,代表们对改变富农政策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毛泽东对改变富农政策问题作了说明。指出,我们已经在北方约有1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要肯定这个伟大的成绩,“我们的解放战争,主要就是靠这一亿六千万人民打胜的。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④1950年秋季就要在约有三亿一千万人口这样广大的地区开始土地改革,推翻整个地主阶级。这次土改,从中国到世界。是件最惹人注目的事,土改的锣鼓压倒一切,所以这次土改不动富农,不挖底财,不分浮财,使土改稳步前进,这对各方面都是有好处的。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6月14日—6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的议题很多,“其中,以土地改革问题为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会议讨论和同意了刘少奇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建议中央人民政府采纳实行。根据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建议,中央人民政府于6月28日召开了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实施。 《土地改革法》的基本精神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一)关于对地主的政策。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⑤多余的粮食是指地主在减租、交纳公粮、并留下地主自己足够食用之外的粮食。所谓多余的房屋,是指地主及其家属足够住用之外的房屋。这种多余的粮食、房屋连同家具和耕畜、农具与地主土地一起没收,并加以分配,同样也留给或分给地主一份是必要的。因为这些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之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除此之外,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部分财产指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及货币、金银首饰、衣物及其他细软物件等。因为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的这部分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如果将其留给地主,地主可依靠这些财产维持生活,也可将其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这与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的“没收地主土地、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相比,已宽大了许多,当时是没收地主一切财产,而这次是除土地、农具、牲畜以外的“多余的粮食和房屋,其他浮财不予没收。
(二)关于对富农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富农所有的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是应予征收其一部分或全部的土地。因为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不多,为了确实地中立富农,并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富农这一部分出租土地也是必要的。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由于富农出租的土地相当多,如不征收这一部分出租土地,贫苦农民就不能分到适当数量的土地,所以,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解决这一问题。《土地改革法》对于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各项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农经济,并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阶级,团结全体人民有秩序地实现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制度。”⑥这种保存富农经济,使今后土地改革的打击面由农村人口8%左右减少到3%—4%,这样另一个3%—4%的富农被中立起来了,地主阶级就更加孤立了,中农就可以更加放心生产了,这个规定有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
这些规定与过去土改中允许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政策是不同的。为什么改变对富农的政策呢?毛泽东讲得很明白:“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滥打滥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是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⑦
1947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这样富农的土地被平分,多余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和其他财产也被征收。这种规定和做法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因为在1947年时,人民革命力量与反革命力量还处在残酷的战争中,人民力量还处在相对的劣势,战争胜负谁属还没有确定,一方面富农还不相信人民能够胜利,他们还是倾向于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战争;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战争又要求农民付出极大的代价,如出兵,出公粮,出义务劳动等来支援战争的胜利。而当时取得战争的胜利则是全国人民最高的利益,一切都应服从战争。正是在这种时候,我们允许了农民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并对地主的一切财产也加以没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发动农民的高度革命精神,来参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战争,打倒美帝国主义所支持的蒋介石政权。如果没有解放区彻底的土地改革,不能充分满足贫苦农民的要求,就很难克服当时所遇到的困难。而1950年的情况与两年以前已大不相同,人民革命战争在大陆已基本结束,要求农民出兵役,出义务劳动这两项巨大任务已经完全没有了,出公粮任务也比过去有所减少。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即是说当时的主要困难是在财政经济方面,是恢复、改造与发展社会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大团结已经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形成,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地也比以前有了改变,如果人民政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一般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农,去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某些不必要的顾虑。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必要的,对于克服当时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困难,对于国家和人民都是比较有利的。
在1946年7月—1947年10月这一时期内,华北、山东以及东北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和农村工作人员,在实施土改中,没有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颁发的基本上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指示,而按他们自己的意志行动,将富农的土地财产和地主一样地没收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时期,是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反动派双方斗争最紧张最残酷的时期。土改中发生的偏差,也以这一时期为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农的利益,破坏了一部分农村中的工商业,并在一些地方发生了乱打滥杀的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当时紧张的政治形势和军事形势,由于大多数农村工作人员没有土改的经验,他们不知道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方法,划错了一部分人的阶级成分,将某些富农当成了地主,将某些中农当成了富农。鉴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颁发了《土地法大纲》,将富农地主加以区别,但允许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同年冬,中共中央颁发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毛泽东发表了《关于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指出土地改革“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我们的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⑧紧接着任弼时也发表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演说,此后农村中发生的某种混乱现象才得以停止,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轨。为了使今后在各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再重复过去的错误,指出过去的经验是必要的。“我们现在是处在完全新的情况下,我们建议的土地改革法,采取了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也是完全必要的。”⑨而且这种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实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
(三)关于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五条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200%,亦得酌情予以照顾。在这里,之所以容忍小块的出租土地不加征收,是因为这种小块土地的出租总数不超过耕地总数的3%—5%,它对农村生产不会产生大的不利影响,而且照顾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为在中国,对于失业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员还没有社会保险,而这些土地很多又是个人劳动所得购置,故保留这一部分土地,并由其继续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处的。
(四)关于对中农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七条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对少数中农附带出租的土地亦不加没收或征收。规定农会组织要积极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会的领导工作,在各级农会领导成分中中农不得少于1/3,在农会召集贫农、雇农或手工工人的会议或代表会议时,要吸收中农的代表参加。这些与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团结中农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早在1947年毛泽东就指出,各地在平分土地时,得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在没收分配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时应当注意某些中农的需要。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必须注意不要把本来是中农成分的人,错误地划到富农圈子里去。在农会委员中,在政府中,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就是我党在执行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一战略任务时所必须采取的具体政策。”⑩
(五)关于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十五条规定,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要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上述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具有进步意义,因为它首先考虑到的是用国有土地办农事试验场或者保留原使用机器生产和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果园、牧场等经营的集中与合理发展。大森林、大水利工程等及沙田、湖田的收归国有,表明党和政府将有效地接管和使用这些自然资源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服务,为带领全国人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创造条件。
(六)关于照顾原耕农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规定,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规定,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这种照顾原耕农的分配方式符合广大贫农、雇农的利益,他们分得原耕地后,对于土地的特点熟悉,了解,可以提高其耕种的积极性,对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分别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为了很好地贯彻执行两个通则,《人民日报》分别就两个通则发表了社论。《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农民协会的任务是: “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这就是说,要经过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主要是经过从反霸、减租到分配土地的土地改革运动,从经济基础上根本消灭封建势力。要使几千年来处于封建淫威之下的、文化落后的、毫无民主生活习惯的千百万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起来,政治觉悟水平提高起来,保障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使我们国家的民主化深入贯彻实现,因为占人口80%的农民如果还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我们国家的民主是不能完满实现的。同时还要以变工队、合作社等方式,组织农民生产,发展农业和副业,使贫困的农民在消灭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以后,在分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以后,勤劳生产,使自己的生活逐步富裕起来。这是《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指示给广大农民的奋斗道路。《通则》还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民协会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加入时,须取得当地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富农要求入会者经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亦得成为农民协会会员。”(11)
为了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视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12)此外,关于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分的争执及其他有关土地改革的案件,亦均由人民法庭受理之。
人民法庭是人民政府在当时人民民主专政的革命任务中重要的斗争武器之一。它不仅是与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的武器,而且也是实现从反霸、减租到分配土地的土地改革的重要武器。人民法庭在土地改革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镇压反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分子。过去的土改经验证明,在地主阶级中有一部分死硬分子,他们藐视政府法令,坚决破坏土地改革,如果不把这部分人反动气焰打下去,农民的正气就不能伸张,土地改革法令就无法实施。第二是为了避免农民自发的报复行为。由于多年来农民一直是处在地主的压迫剥削之下,遭受了无穷的痛苦,隐忍了无边的怨气,一旦翻身起来,必然要求伸冤出气,以致发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就可能发展到乱打滥杀,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对农民是不利的。
人民法庭是一个有系统有秩序的镇压不法地主的机关,有了这样一种机关就可以避免农民自发的报复行为,使土地改革得以保持正常的秩序。因此,为了有效地镇压顽抗土地改革的恶霸地主,而同时又要防止农民的狭隘的报复主义的偏向,在土地改革中设立人民法庭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不能混同,人民法庭的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不应该把一切案件都送到人民法庭去处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仍由人民法院受理。
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于20日公布实施。该决定以1933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制定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为基础,根据现实情况,增补了《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该决定对新解放区遇到的新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对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由职业者、小商和小贩、商业资本家或商人、开明绅士、革命烈士家属、恶霸等作了科学的定性分析并规定了应对其采取的政策,它为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和各项具体政策的制定,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为了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要求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应一律实行减租。作为土地改革的准备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地主依法实行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农民仍应向地主交租。而地主之土地仍归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卖及以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凡地主以土地出卖及以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应宣布无效;不许荒废土地,如有荒废土地者,人民政府得给予处分,并得指定人去耕种无人耕种的土地,保障其收获所得。逃亡地主的土地,没收恶霸分子的土地,无人管理的土地,均由人民政府代管,并由原来耕种的农民耕种之;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各地人民政府应禁止一切破坏行为,例如宰杀耕畜、破坏农具,砍伐树木等,对于确有这些破坏行为的分子,得依法严惩之。为了迅速紧张地进行土改的各项准备工作,政务院要求根据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法令规定各区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并派得力干部进行典型试验。大量训练干部,迅速组织农民协会,召开各级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农民委员会,并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改造区乡政权机关,注意团结一切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等。
为了加强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领导,在中央设立了由刘少奇、彭德怀、习仲勋、王震、刘伯承、邓子恢、黄克诚等组成的中央土改问题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土改工作;在县以上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具体领导当地的土改工作。同时党和政府还组织派遣了30万人以上的干部组成的土改工作组深入各地农村,与当地干部结合,开展土改工作。在《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各大行政区积极行动,为完成伟大的土地改革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华东区,制定了土地改革的大体计划,华东区已经基本完成或曾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区,包括山东、苏北、皖北,约有农业人口4500余万,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新区,约有农业人口7000余万。在解放后一年多的时间内,经过剿匪反霸、减租、合理负担等群众运动,大多数地区已建立了农民协会,会员已达1100万,并普遍召开了县、区、乡三级人民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许多地方的乡村政权已进行了初步的民主改造。因而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本地区的土地改革任务。计划1950年冬完成的有山东、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及浙江、福建等一部分共计近5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另有2000余万人口的地区,因条件尚未成熟,计划于1951年秋后进行土改。针对华东新区,特别是江南的沪、宁、杭、甬地区的农村的复杂情况,如地主兼营工商业和工商业家出租土地的人较多,不少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保有并出租一小部分的土地,在农村中有永佃权者较普遍,公田公地较多,个别地区大佃农使用土地的数量较大等情况,提出了有关华东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华侨土地和房屋:华东地区在国外的华侨比较多,他们辛勤劳动,备受歧视压迫,故应予照顾。对其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由省人民政府依据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拟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关于公地:华东地区公地较多,据调查一般占全部耕地10%—15%左右,多的有达20%以上者,应依据土地改革法第三条之规定处理。在处理宗教土地和宗族土地时,必须照顾人民的宗教感情和宗族感情。
关于照顾原耕,由于华东地区农村租佃关系特别复杂,规定在调剂抽补农民租入的应当没收及应当征收的土地时,必须极端谨慎。应在土地改革法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原耕农民的利益,使之不受或少受损失,这对于团结农民内部和保持原有生产水平不致降低是有好处的。
为了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必须坚决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将广大农民组织到农民协会中去,并必须在会外团结农村中一切反封建分子,包括那些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组织农村中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封建剥削制度。为了真正做到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必须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并根据不同条件来决定工作的速度。
华东地区土改分为四种地区:第一,环境业已稳定,灾荒业已克服,群众组织与觉悟已达应有的水平,干部经过整风学习,领导已有把握及准备工作业已完备的地区,秋收之后即可实行土地改革;第二,匪特尚未肃清,灾荒尚未克服,区乡政权尚未改造,农会干部不纯,准备工作尚未完备的地区,秋冬不宜进行分配土地工作,而应当集中力量发动群众,进行剿匪、减租、生产救灾,整风工作,积极准备土地改革的条件。第三,土地关系与租佃关系特别复杂,领导上难以掌握的,如某些大城市的郊区及接近郊区的地区,即使群众条件具备,1950年秋冬亦不宜进行土改。而首先应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创造典型,取得经验,以免搞乱而影响生产。第四,已经实行过土地改革的老区如山东及苏北部分地区,应保持原状;对若干尚未解决的问题,根据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的原则,个别调整解决。
为了真正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必须树立坚强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到完全掌握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绝对不许有任何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发生。必须采取政府与群众相结合及干部与农会相结合的方法来保证土改的领导;所有上级派到乡村的土改工作干部,必须参加当地农民协会,与当地农民协会中的积极分子很好地结合,共同领导当地的土改工作。在秋收前各地应将一切参加土改工作的干部训练完毕,结合进行整顿干部作风工作,以克服思想不纯和作风不纯现象;同时做好各省、区、县土地改革的典型试验。秋收开始时,应按照“全面布置、重点配备”的方法,将全部参加土改的人员分配下乡,首先完成秋征,然后进行分配土地工作,采取“典型突破、逐步推广”的方法进行。华东区要求,“土地改革运动一经开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机关就必须像指挥作战一样,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现代交通工具,建立严密的通讯联络,经常派出巡视团,检查组到土地改革地区巡视检查工作,并应注意和加强对报纸的领导。同时主要干部应逐级深入下层,以便掌握领导,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偏向,交流经验,推动运动前进。”(13)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建立严格的报告请示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八大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土地改革的全部政策。
西北地区1950年冬在陕西、甘肃、宁夏部分地区的731万人口的地区进行土改,西北军政委员习仲勋在《关于西北地区土地改革计划的报告》中指出,土地改革法规定了一条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在西北地区是完全适用的。按照各地情况,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为数很微, “在关中地区仅占1%左右”,其他地区大体相同,对此“均应确定保留不动。”对于回民所关心的清真寺的土地处理问题,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只要回民同意不动,清真寺的土地就应当保留。在西北地区还必须注意土地改革法第三十六条内之规定,“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少数民族的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14)就是说在汉人住区的零散少数民族住户,应与汉人有同等分得土地之权,各地不得用任何借口而别作论处。在土改的准备方面,西北区在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和各省举办土地改革训练班,训练干部7000名,专门帮助各地土地改革。各地还要举办各种轮训班和利用各种会议训练干部,学习土地改革法,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法令和群众工作方法,并注意整顿干部思想作风,以保证土改工作的胜利完成。
中南地区1950年冬开始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包括河南、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各省共155县约5000万人口。其余还有约一半农业人口的地区,继续进行减租生产及肃清土匪反对恶霸的工作,而不实行土改。关于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李雪峰在1950年9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所作的《为完成今冬明春土地改革计划而斗争》的报告中就保存富农经济的必要和理由,土地改革中为何保护工商业,对于华侨土地具体适当照顾、正确地处理地主与有区别地对待地主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强调指出,上述所有各项政策,从政治上来说都是为了一个目的:“组成广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尽可能分化敌人,孤立敌人,这是极为重要的。但必须明确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5)因此要求必须适当地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坚决地保护中农。紧紧地掌握土地改革是为了达到“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生产”这个直接目的。劳动者的要求就是生产,农民要求土地改革就是要求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而劳动、而生产,因此将农民要分田又要生产的要求统一起来,加以解决,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报告还对土改的准备,宣传工作及对敌斗争方式进行了说明。
土地改革是一场革命,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这就决定了地主阶级对这场革命的仇视、反抗与破坏。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副主席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公布之后,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热烈拥护,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从此将得到土地、摆脱剥削与压迫。城市里的工人,其他劳动人民、自由职业者和民族资产阶级,鉴于土地改革将为全国财政经济的好转创造首要条件,将为国家工业化开辟道路,因而也支持土地改革。农村富农由于土地改革法规定保存富农经济,也解除了对土改的恐惧心理而安心生产。而对地主阶级来说,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已无可避免,不少地主也表示愿意服从土改法。但是土地改革毕竟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中最顽固的分子必然要更加狠毒地破坏土地改革。各地地主破坏土改的主要方式有:
(一)分散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他们将这些财产或廉价出卖,挥霍浪费,或者转移到经营的工商业中去逃避没收,或者“分赠亲友”,或者分散给老佃农、老长工,明分暗不分或假分,或暂时分散,土改过后再胁迫退回。如浙江吴兴县新逮镇地主徐士范贱价出卖田产;苏北地主沈大有及其族人,假装仁慈,以2000亩土地分赠给佃邻等。
(二)破坏生产。如杀害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坏水利,甚至在地中放盐,使田地变成盐碱地而不能耕种。如湖南湘乡铜梁四个村中的不法地主曾先后砍伐松树1.5万株,竹子8000多根;皖南地主煽动农民成群结队滥伐森林,在严重的地方竟将山林砍光;有的将耕牛卖掉,有的将耕牛累死、毒死、饿死。有的将楼房拆卖等。
(三)以金钱女色收买土改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派狗腿子和代理人钻进农民协会进行破坏。
(四)散布谣言,蛊惑农民,以致阴谋杀害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组织武装暴乱等。如有的地主散布谣言说: “今年改地主,明年改富农,土改一年改一次。”湖北汉川南河区高庙村地主杨东成掌握流氓分子,毒死农民积极分子杨晴华。(16)为了惩治不法地主的破坏行为,保护土改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华东军政委员会于9月19日第二十八次行政会议通过《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规定,“凡地主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危害农民利益及破坏生产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论处。”(17)
《条例》规定,对上述列举地主破坏言行处劳役或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日报》也就此发表社论指出,凡土地改革法规定应予没收的地主土地和其他财产,不论地主在解放以后以任何方式转移分散,除一律宣布无效外,其破坏的耕畜、农具、房屋、土地、森林等,除责令赔偿之外,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法庭判处破坏者以应得之罪。“凡有造谣惑众,阴谋暗杀,武装暴乱等反革命罪行的不法地主,更应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其首要分子,更必须予以坚决镇压,依法处长期徒刑或死刑。”(18)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地主破坏土地改革的罪行,也才能保证土地改革的彻底实现。
为了及时指导广大新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将其引向深入,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 1月21日经政务院审核批准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郊区土地改革的总结报告》,介绍了北京郊区土地改革成功的经验。北京市郊区从1949年10月中旬一1950年3月利用5个半月的时间,胜利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北京郊区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北京曾长期是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者统治的中心这一情况是分不开的。有些满清贵族、太监、民国以来的著名的军阀、汉奸、官僚在郊区仍占有大量土地,他们收租主要靠“管家”、 “二地主”、 “三地主”,因而农民所受的剥削往往是二三层的。另一方面,北京郊区因靠近都市,又有其他农村没有的特点,如农村生产商品化的程度比较大,所种蔬菜、水果、花生等都是供给都市需要的商品生产。一些地主已开始使用简单的机器或其他技术设备,经营方式比较集中、进步;不少地主兼营工商业;农村杂居有大批的非农业人口;人多地少,而且随着城市工业及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将有大批的农业土地变为市区土地等。根据这些特点,北京郊区在实行土地改革中采取一些具体政策:
(一)“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为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为了城市工业及其他建设事业能自由合理地使用郊区土地,为了适应郊区人多地少的特点,为了照顾到用机器耕种和有进步设施的农田不应分配起见,将没收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农民使用或交原经营者继续经营,经验证明是正确的。
(二)北京郊区土地改革对待富农的政策是:只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富农自耕及雇工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概未动。这样做有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不动富农便打消了中农的顾虑,稳定了中农的情绪,有利于刺激中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了贫农和雇农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
(三)土改中只没收了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房屋、粮食,对于底财和浮财一律不动,并对依靠土地为生的地主也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地,使大多数地主开始参加农业劳动,并将其底财和浮财转向农业或工商业活动。
(四)土改中对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对城市、街镇及乡村的大小工商业没有引起任何波动。
郊区土改大体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酝酿准备。工作组到农村后首先公开向一切人说明来意,讲明政策,了解各阶层的动态,根据农村中多数农民最迫切的要求进行第一个具体的斗争,有的从反恶霸开始,有的从退“上打租”开始。在斗恶霸中采取当场控诉与法庭受理相结合,避免了乱打滥杀现象。取得反恶霸或其他斗争胜利之后,成立村农民代表会议,一般贫雇农占2/3,中农占1/3。工作组的干部与村农民代表会结合是完成土改的最好组织形式。使工作组意见与群众意见很快就能见面。
第二步,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土地等。划分阶级是本阶段极为重要与极慎重的问题,是分清敌我,以便战斗的前提,因而首先要向群众讲明划分标准,务使家喻户晓。在划分时充分发扬民主,划谁谁到场,自报成分,由群众评定。本人如不同意,可当场辩论或向政府提出控诉,以使被划者心服口服,这是郊区土地改革中所普遍采用的成功方法。不单纯以一般农村划分阶级成分的观点来划分城市郊区农村的阶级,同时去掉富裕中农的成分,稳定了中农的生产情绪。在划分阶级后,开始没收地主财产,由农会命令地主对于该没收的东西妥为保管,造具清册,如有破坏盗运定予严惩,然后由群众选代表组成登记、搬运、保管三个组到地主家中接收,可减少地主破坏,三组互相监督亦可防某些分子私自偷拿,并不致发生动一般浮财的现象。
第三步,分配斗争果实。先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再分给愿意种地的失业工人或其他贫苦人民。参照要地者的原有土地数量以人口为单位分配,对于单身或两口人的户一般按二三口人计算分配。在分配土地、牲畜、农具、房屋、粮食时均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逐户比较,多次反复,直到大多数人感到公平合理后,经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出榜公布,作为定案。这样就避免了因人多地少而被拖住的现象。最后发土地使用证,这对于稳定农民生产情绪有很大作用。
土地改革是一个发动农民群众起来与地主阶级进行斗争的过程。只有发动起农民群众才能顺利地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发动群众,首先必须使群众真正懂得人民政府的土地政策,才能使土地改革成为群众自己的行动。因此,必须以各种方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须把这一工作贯穿到土地改革运动全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与每一个具体工作中去,才能逐步地提高农民的觉悟及政策水平,而使土地改革成为有领导、有秩序的一种革命行动。否则,如果只靠土改干部而不发动群众,不仅封建土地制消灭不彻底,而且会留下很多后遗症。所以“有领导的发动农民群众自己起来解放自己,是土地改革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条经验。”(19)
关于对土地改革的领导问题,北京郊区的经验是, (一)必须于土地改革前,在干部中充分进行政策教育。使干部真正了解政策,打通思想,而不仅是简单地组织上的服从。北京郊区土地改革在于部中酝酿了几个月,并采用了学习文件与土地改革实验村相结合的方法,先在七个村进行了土改实验,又着重检查了干部思想上的两种主要偏向——无组织无纪律和命令主义。这是郊区土改执行政策中没有发生大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正确组织干部,分组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将干部分成土改工作组,每组5—9人,每组每批只许进行一个行政村的土改工作,整个郊区土改263个村由469个干部分三批前后共5个半月完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下撒开,无法领导掌握的情况。
(三)充分利用近代交通工具,坚决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组2—3天向区汇报一次,区则三天向市电话汇报一次,每周书面报告一次。同时配有巡视员,基本上做到领导了解下情,能及时推广好经验,纠正偏差。
(四)坚决防止土改中的农民自发斗争,一经发现,立即纠正,稳定情绪。
《关于北京郊区土地改革的总结报告》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公布及时地推广了经验并将土地改革由广大农村推广到市郊,对于保证土改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都有积极的意义。实际上各地的土地改革工作都是按照《土地改革法》及其他有关土改的文件、政策、法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的。以华东区为例:首先,土地改革之前经过长期的准备。1950年2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遵照中央指示,提出准备土改的任务,各地即有系统地通过剿匪、反霸、减租、生产救灾等运动,继续发动群众健全与发展农民协会,改造乡村政权,并普遍着手农村土地情况的典型调查,作为研究土改政策的依据。6月《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了饶漱石主席《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的报告,通过了《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各地依据这些法令和决定,先后训练了在职干部、农民积极分子及知识青年共约17万人,各地从上而下地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农民代表大会,宣传土地改革政策,进一步发动群众。各省区讨论了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相继建立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委员会,部分省区训练了人民法庭干部。这种思想上、组织上和政策上的准备到10月底告一段落。
其次,土地改革大体上经过典型试验、局部展开和全面展开三个阶段。华东区从1950年7月下旬开始典型试验,各省、专区、县各选择一二个乡进行,由各级领导机关负责人亲自掌握,以便取得经验。9月中旬,召开第一次典型试验总结会议,完成土地分配的共13个乡。一般经过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分配和总结土改转入生产等四个步骤。典型突破后,即进一步采取“帮”、“推”、“跳”相结合的办法,在一个区的范围内逐步展开,目的在于取得点面结合的经验。11月中旬,召开第二次典型试验总结会议,全华东完成土地分配的已达1183个乡。会上总结了各项经验,根据长期准备和典型试验的经验出发,提出了有领导地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展开运动的口号。从12月开始,全华东地区广大群众史无前例的反封建斗争即在各地普遍展开。
由于准备充分,典型经验带路,加之切实领导,各地土改区都较预定的有所扩大。经过军政委员会的批准,福建由6个县扩大到43个县。浙江部分土匪尚未肃清地区及皖北部分轻灾区也实行了土地改革。到1951年3月止,华东土改区由原定的4700万农业人口扩大到66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加上已经结束的土改老区共计近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
总之,一年多的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在全中国革命战争胜利和农村中清匪反霸、减租、退押等斗争胜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他决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起来的。这是中国革命历史上最广大最健全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截至1951年8月底,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大行政区已有约1.5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约有9000余万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1.8亿多亩土地。至此,加上以前老区在内,全国总计有3.1亿农业人口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20)
到1953年春,除约有700万人口的若干少数民族地区暂不实行土改外,全国大陆上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农村已起了根本的变化:
第一,在广大农村,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群众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斗争,依据各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和人民法庭的处理,彻底摧毁了地主阶级的反动势力,使被压迫的农民翻身成为农村中的主人,完全掌握了农村政权,巩固了农村中的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因之农民生产热情十分高涨。农民把土地改革中所得土地以外的果实十之七八投于生产,又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扶助,使农村生产已得到显著的恢复和部分的发展。1951年农业生产比上年增产5%左右。新区土改后,农民的购买力一般提高了50%,城市工业品销路日畅,日用百货已感供应不足。这些说明,土地改革为工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农民的政治觉悟空前提高。在“保卫翻身果实”的号召下,农村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保家卫国运动,广大农民普遍订立爱国公约,自动报名参军,踊跃参加爱国增产捐献和积极缴纳爱国公粮,到处表现了他们无限的爱国热情。
第四,农民已组织起来,武装起来。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农民协会会员约达8800余万人,其中妇女占30%左右。四大行政区的民兵约已有750余万,全国民兵总数已达1280余万,这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卫“翻身果实”的重要力量。
第五,农村文化已逐步开展。1950年上冬学的农民已增至2500万人以上,1951年上常年夜校的有1100万人(21),新的科学知识在开始传播,劳动光荣逐渐成为风气。
土地改革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靠正确的路线,广泛的宣传,切实的领导取得的。首先,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坚决贯彻了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中所提的“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实践证明凡是依靠了贫、雇农,基本上满足了他们的要求的,有广大中农参加农民协会及其领导的地方,消灭封建制度的斗争就有力而彻底,农民的阵容就扩大而巩固;反之,就发生了和平土改或明改暗不改及改革不久地主又夺地等偏向。凡是保存富农经济的地方,就稳定了中农生产情绪,在政治中孤立了地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不同分子也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政策,并坚决执行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所以使各地土改能彻底而有秩序地进行。其次,实行了广泛宣传政策,放手发动群众的办法。实践证明地主阶级是不甘心被消灭的。在土改中一些不法地主曾以各种方式进行破坏。对于这种状况,只有在深入广泛地宣传土地改革政策,充分放手发动群众,并经过各种会议,实行诉苦,划清阶级,团结农村中90%以上的人口进行必要的恰当的斗争,公平合理的分配土改果实,才能制止和战胜地主阶级的反抗。最后,抓紧领导,动员大批干部下乡。新区在事先训练了36万人的土改工作队,并采取了典型试验、重点突破、由点到面、点面结合、稳步开展的工作方针。各级领导机关运用了各种方式密切上下级联系,掌握运动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偏差错误和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了运动的健康的发展。同时,动员了城市中大批干部,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下乡参加或参观土改,不仅直接支援了农民,而且对其本身更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新区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改革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巩固工农联盟,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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