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
20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适应工会组织发展的产物,它集中了全国人民,首先是广大工人群众的意志和要求,规定了国家赋于工会组织的广泛权利,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根本大法。
新中国建立前夕,1949年7月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就对全国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做出决定,要求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基本上把全国工人阶级首先是产业工人组织起来,以胜利地担负起工人阶级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建设与经济建设中所应有的责任。在过去的工会工作中,长期存在着关门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倾向。产生这种倾向的根本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地建立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不了解工人阶级是先进的阶级,在人民民主国家中是领导阶级。在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由于企业的主人是解放了的人民组织起来的政权与合作社,因而在这些企业中的工人,和管理企业的行政方面利益完全一致,他们就是企业的主人。在私营企业中,工人一方面虽居于被剥削地位,但同时在社会上和政治上,仍然居于领导地位。解放以后,在领导与恢复生产中,在领导管理与建设城市中,在领导城市人民向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派及官僚资产阶级进行斗争中,必须首先而且主要地依靠工人阶级的力量。因此,必须组织工人群众,提高工人的阶级觉悟,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觉悟了的阶级而行动起来,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具有广大群众性的组织。而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许多地方工会工作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偏向:①
第一,也是主要的偏向,是把党组织与工人组织混淆起来,用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衡量广大工人群众,对工人加入工会的条件定得太高,工会组织成了少数先进分子的组织。不少工会领导,借口私营工厂工人“落后”,借口工人“复杂”以及政治问题,而把广大的中间和落后工人排斥于工会大门之外,使工会丧失了阶级的群众性。 “不是组织工人的100%,而是组织10%,甚至是1%,结果形成少数人裸体跳舞,软弱无力”,这当然不可能发挥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
第二,有许多地方表面上将工人100%地组织起来了,但用行政命令,包办代替及形式主义的作风,实际上工人群众并没有被充分发动起来,工会缺乏内部的民主生活,这样就不可能使工会成为教育工人的学校。工会不能民主选举,缺乏民主讨论,工会工作变成少数脱离生产的干部在发号施令。这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了工人阶级政治的积极性,是极端有害和危险的。
针对工会工作中的上述偏向以及全国工会工作所提出的中心任务,一些省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山东省工会于1949年9月1日 — 8日召开了工会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必须全心全意地相信工人,依靠工人,充分发扬民主,反对包办代替,动员工人自己起来建立工会,要使建立工会成为广大群众自己的要求,实行大家办工会,彻底克服关门主义,防止形式主义。决定, (一)要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地发展会员。已建立工会的地方要广泛地开展征收会员工作。未建立工会的地方,应迅速召开代表会议,成立筹备会,进而将各行各业职工组织起来。 (二)为了建设城市,发展生产,必须首先发动工人,各级党委要下最大决心,迅速将各级工会骨干配备起来,同时要大量培养提拔工人干部,以加强工运的领导。 (三)结合民主运动、普遍建立与整理工厂管委会,统一党、政、工会领导,以开展生产节约运动,达到真正依靠工人办好人民企业的目的。(四)要切实实行劳动保险,举办职工福利事业,并有准备有步骤地去执行。
为了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完成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的“在一年左右,基本上把全国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重大历史任务,1949年10月20日全国总工会常务扩大会议进一步决定,从1949年1 1月到1950年“五一”劳动节以前的半年时间内,要分别召开全国铁路、邮政、电信、煤矿、纺织、海员、五金、食品、出版、文化教育等10个产业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上述10个产业的全国总工会。
为此,《工人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建立全国性的产业工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工会组织工作中的重点,是保证胜利完成“在一年左右,基本上把全国工人阶级组织起来”②这一重要历史任务的中心环节,同时也是有效地解决当前工运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关键。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中坚与骨干,不仅因为他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较一般手工业工人重要,而且因为产业工人的组织性纪律性与思想意识也比其他手工业工人坚强与进步。中国工人运动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一个地区的重要产业部门的工人一旦组织起来,就自然地成为其他工人群众的领导核心、组织者与宣传者。
社论指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成立,而作为工人阶级骨干的产业工人本身,却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的统一的群众性组织产业工会,因而难以制定全国性的统一制度如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保福利等,这就严重地影响了全国工会工作与工会组织的开展,及工会对行政、生产的配合。同时,在中财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全国各产业部门的统一领导机构如铁道部、纺织部、燃料部等都已相继成立,而作为各种产业部门在生产上所依靠的工人群众却尚未建立起全国性的统一的群众性的工会组织。因此,在产业工会的组织方面,要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急起直追,才不致使自己的工作陷于被动。要求各地工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同志,在思想上、组织上、经济上都要给予这项工作以保证。
1949年1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颁发《最近半年内建立十个全国产业总工会的通知》,通知在指出了建立全国产业总工会的形势、必要性和条件的同时,并指出了建立全国各产业总工会的基本方法。这一基本方法就是,有计划、有准备地召集各产业部门的职工代表会议,成立各产业总工会的筹备委员会。已有筹备会并且筹备工作业已就绪的,即可召开各产业部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各产业总工会的全国委员会,正式成立该产业总工会。
全国各产业职工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一般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生产问题。应找出本产业当前生产中必须解决与可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加以讨论解决。 (二)集体合同问题。各产业部门均应由总工会代表全体工人和职员与行政主管机关签订该产业部门之统一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视准备情况及客观条件而定,能够规定比较全面的劳动条件者,如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等,即全面规定之,否则,可先选择一两个可以统一规定的问题做出规定。每一代表会议结束,工会正式成立,即应与该产业主管机关,签订此项集体合同。(三)工会组织问题。在代表会议中应通过各该工会组织章程并制定工会基层组织方法。
按照上述通知精神,1950年1月6日—10日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工会工作面向生产》的决议③,决议认为,在国家财政困难,原棉不足的情况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竭尽一切努力,克服当前困难,准备发展纺织生产,为重工业建设积累资金,乃是全国纺织职工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发展生产就是工人阶级的最高利益。因而工会工作必须面向生产,一切工作都为了改进质量,消灭浪费,节约原料,提高效率,减低成本。生产能否搞好,不仅是行政的责任,同时也是工会的责任。
(一) 工会应组织全体职工为完成并超过国家生产计划而斗争,为此,必须帮助职工按本身业务制定个人的和集体的生产计划,签订各生产小组及车间之间的联系合同,组织完成与超过计划的生产节约竞赛。
(二) 积极研究并参加制订科学的经济核算制度与经营标准,实施标准定额,以及鼓励生产的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计件工资与奖励制度。
(三) 工会必须加强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工人阶级觉悟,使其树立新的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工厂,组织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提倡技术学习,交流推广先进工作者经验,以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生产运动,来达到生产节约,克服困难的目的。
(四) 工会干部必须钻到生产中去,学习与领导生产,工会只有把生产工作作好,才能保证和逐步改善工人的日常生活,工会与行政的步调也才能一致。
随着各产业工会的建立和各地工会组织的迅速壮大,制定一部体现广大工人群众的意志与要求的工会法提上了议程。工会法草案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起草过程。根据全国各地工会组织的要求和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起草了工会法,经全国工会组织会议讨论修正,作为初步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审查。劳动部又将该草案提到了有各地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者代表参加的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作了详细地研究并加以修改,然后提请政务院讨论。政务院首先将该草案送请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财经组审查,得到同意后,才提到4月21日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时,又决定先将草案在报上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在两个月的征求意见中,在全国各地人民团体中、报章上,特别是工会组织和工人群众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结果除对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以外,一致表示拥护这个工会法草案。可见这个工会法草案是真正反映了全国人民、首先是广大工人群众的意志和要求的。
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由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公布施行。④《工会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它共分五章26条。
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人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这就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工人群众的权利。是否参加工会,是每个工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与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工会法强迫工人加入工会,把工会变成管制工人的组织是完全不同的。每个劳动者,只要是真正靠工资收入生活。都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规定只有雇佣劳动者才可加入工会,这表明了工会的阶级性,对于加入工会的雇佣劳动者不加任何政治信仰或其他限制,表明了工会的群众性。“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委员的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的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或指示。工会是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的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为了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工会根据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并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方面予以同级政府机关所享受之同等待遇;行政方面对工会委员会委员调动或解雇时,要先取得各该工会同意并转请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方得实行。
第三章《工会基层组织》。规定,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25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者,选举组织员一人,得有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之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之。工会基层组织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按职工人数比例决定。委员选出后应通知行政或资方,脱离生产者的工资由工会支付,由行政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继续享受。行政或资方不得妨碍工会委员会召集之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但这些会议应在生产时间之外召开,如工作需占用生产时间时,不脱产委员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凡雇用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免费供给工会基层委员会以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如水、电、家具等,作为办公处所,并供给或临时借给适当场所,作开会之用。雇用100人以下者如无法供给工会办公房屋时,得在公用房屋中设工会办公桌,并举行各种会议。行政单位或资方在雇用或解雇职工时,应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如发现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分别于3日- — 7日内提出抗议,如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第四章《工会经费》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工会经费来源为: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所交会费;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职工实际工资的2%按月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同时有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经费开支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五章《附则》。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工会法的颁布,将使工人阶级进一步认识自己在新中国的主人翁地位。中国工人阶级在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其他民主阶级,英勇奋斗近30年,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工人阶级已由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变成国家的领导阶级。解放以后,各地工人曾自发地开展劳动竞赛运动,创造生产新纪录,许多企业的生产效率迅速恢复并超过了战前水平,工人阶级不仅表现了其在革命斗争中的作用,而且表现了在生产战线上的作用。这一保护工人权利的工会法的颁布,将使工人阶级更加自觉地认识自己与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人民政权的血肉关系,更进一步地维护人民政府的法令,推行人民政府的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并在工会领导下,积极生产,创造国家工业化的条件,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自身的幸福而奋斗。
工会法颁布之后,全国工会工作迅速发展。1949年10月全国共有工会会员246万人,到1950年7月已发展到409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1285万人的31%。全国各产业部门和主要城市职工已基本上组织起来,全国各大城市职工已组织起来的占各该城市职工总数的55%到88%,其中上海占85%以上。全国主要产业部门的职工也有65%到86%组织起来。铁路职工46万人中组织起来的达92.2%。铁路、邮电、搬运、纺织、电业、兵工、教育等七个产业工会的全国委员会已经建立,另有四个产业系统建立了工会全国筹备委员会,四个产业组织了工作委员会。⑤到1950年底,全国工会会员发展到490余万人。
各基层工会组织贯彻面向生产的方针,职工用开展生产竞赛的方式为恢复和发展生产作贡献。在东北,组织了160余万工人积极进行生产,在抗美援朝爱国主义生产竞赛运动中,涌现出大批劳动模范人物,随着生产的发展,东北区已基本上消灭了工人失业现象。在华东区60%以上的工人参加了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工人以工代贩,结合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等,逐步求得解决国民党反动派造成的大批工人失业问题,仅杭州一地即解决就业1.1万人,占失业工人总数的50%以上。在中南区,300万职工中已有180余万参加了工会,其中产业工人已有90%以上参加工会。在工会的领导下,公私企业职工积极参加生产,努力降低成本,克服困难。在华北区,仅河北省产业工人已有75%参加了工会。该省工会组织还清除坏分子1200余人,纯洁了组织。察哈尔大同市公私企业职工60%参加工会,公营厂矿加入工会的职工达80—90%。在西北区,产业工人总数8.9万余人,参加工会的已有5.7万余人。铁路、邮电、纺织业已有全区性工会组织。
在公营工厂中.工会配合行政部门执行“经营企业化”与“管理民主化”的方针,启发了工人阶级的生产积极性。在西南区,虽然解放较晚,但工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仅重庆市已有工会会员8.6万人,占职工总数38%以上。⑥兵工、邮电、电业等都有了较健全的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号召开展救济失业工人运动得到全国职工热烈拥护,各地捐款达312.85亿元,并请政府拨发了大批失业救济金,有效地救济了失业工人。已组织70余万职工经常参加业余学校学习,在提高广大工人政治、文化、技术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总之,工会组织已成为人民政府的一个有力支柱,工会在动员广大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协调劳资关系,开展劳动竞赛和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提高职工政治、技术水平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为新中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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