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天坛宪法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第十九
条第二项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教义为大本。”
民国初期尊孔势力掀起的孔教运动,要求国会在宪法草案中明确
规定以孔教为国教,以期通过宪法的强制性,来维持历史上孔教的独尊
地位,以孔教为国教的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由于社会各阶层人士和
其他宗教的强烈反对,在《天坛宪法草案》二读会时,“孔教应否列入宪
法中定为国教”等诸提案被全部否决。但是,二读会后,汪荣宝等又提
出动议,在第十九条中加上第二项“国民教育,以孔子教义为大本”,经
数次表决而无结果,最后疏通让步,才形成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
修身大本”的条文。其获通过的原因,议员吴宗慈曾有说明:“委员会所
以委曲迁就通过此项条文,则以当时袁世凯已有破坏国会之心,倘将关
于孔教主张完全拒绝,则适为国会增添一罪案……再者,恐因此一问题
之争执迁延时日,致宪法草案之全案不得完成其二读会三读会之手续
也。”①这标志着民国初年孔教派企图用宪法的形式维护孔子独尊地位
的失败,但毕竟在法律上肯定了孔子思想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