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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环境保护法 共有 68 个词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中防污设施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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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本条是对国家建立和完善环保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的规定。环境保护是一项覆盖全国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需要举国参与,全民动员,才能如期实现既定的宏伟目标。为此,不仅要有充足的财政投入,还要求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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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本条是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包括未提交该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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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条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保主管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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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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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本条是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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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本条是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55条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违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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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本条是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保护好全国环境这一宏伟目标,中央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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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农业环境是指与农业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密切相关的水、空气、阳光、土壤、...[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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