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本法立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障公众健康。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本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三是推进生态文...[继续阅读]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对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正确使用法律的客观要求。一部法律制定出来,若施行日期不明确,人们就无从得知该法律何时生效,也就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所以...[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环境违法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为,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如《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是指某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在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条件下,环境及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数量及相应的经济社会活动总量的能力。环境资源承...[继续阅读]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本条是对公众享有环境权利的规定。环境权利是指公民...[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环保职能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可以约...[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国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健康的规定。环境质量状况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对国家为确保全国环境质量达标而应当采取的各种措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则从保障公众健...[继续阅读]
★本条是对国家环保发展方针的规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离不开科学技术。因此,国家将支持、鼓励、促进和提高环保科学技术确立为发展的方针,并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