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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环境保护法 共有 68 个词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本条是对政府应当支持为改善环境而依法依规进行整治的单位、个人的规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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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本条是对国家应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规定。环境保护产业,是指服务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种产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产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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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本条是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包括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等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以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向海洋排放...[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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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条是对本法所称环境的定义。大气大气,又称大气圈,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水水,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洋海洋,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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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条是对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进行城乡建设的规划应当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把“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重视。为此,本条将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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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条是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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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本条是关于本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既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领陆,是指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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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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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本条是对国家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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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本条是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即实际意义上的诉权。...[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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