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本名《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或《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是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 10月8日由耆英与璞鼎查分别代表清政府与英国政府在虎门签订的。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也被看作是《虎门条约》的一部分。
《虎门条约》正文16条,后附“小船定例”3条,共19条。其中有关丧权辱国的条款主要有:
一、片面最惠国待遇。《虎门条约》第八条规定,“向来各外国商人只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二、外国军舰常驻中国港口。《虎门条约》第十条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其官船将去之时,必另有一只接代,该港口之管事官或领事官,必先具报中国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至于英国官船既不载货,又不贸易,自可免纳船钞”。
三、允许英人在条约口岸租地建屋居住。根据《南京条约》第二条英人可携眷在五口寄居的条文,《虎门条约》第七条规定,“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第一,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只能给侵略者以优惠待遇,却不能使中国受益。而且它还使此后任何一个侵略者从中国攫取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时,其它有约国都可以无条件地同享,造成了侵略者联合向中国攫夺特权的严重局面。第二,英国侵略者借约束水手和商人之名义,攫取了在中国港口常驻军舰的特权,构成了对中国沿海各港口的经常性威胁,为日后中国东南沿海边疆危机植下了祸根。这些常驻中国港口的外国军舰,既是侵略者向中国挑衅和勒索的工具,又是干涉中国内政、镇压中国人民的暴力工具。第三,允许外人在口岸居住和租地,更是直接导致了日后条约口岸外国租界地的形成和建立,危害尤为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