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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婚姻法 共有 51 个词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称作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个人需要单独所负...[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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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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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并不是全部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加以调整。比如:《民法总则》《收养法》《继承法》《未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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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重婚、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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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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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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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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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弟、妹,或弟、妹扶养兄、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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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a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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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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