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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婚姻法 共有 51 个词条内容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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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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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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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1 夫妻双方享有生产、工作的自由,双方可以参加一切国家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参加各种社会劳动。法律保护已婚男女双方通过社会劳动和工作...[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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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子女成年后也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子女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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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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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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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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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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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有关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和谐、友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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