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则例是清朝民族立法的代表。嘉庆十六年,以《蒙古律例》为基础,编纂《理藩院则例》,于嘉庆二十二年刊刻颁行,共七百一十三条。《理藩院则例》分为“通例”上下和“旗分”等六十三门。适用的对象是蒙古族与藏族;适用的 (共 50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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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藩院则例是清朝民族立法的代表。嘉庆十六年,以《蒙古律例》为基础,编纂《理藩院则例》,于嘉庆二十二年刊刻颁行,共七百一十三条。《理藩院则例》分为“通例”上下和“旗分”等六十三门。适用的对象是蒙古族与藏族;适用的 (共 50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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