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9月28日,教育部颁发《小学校令》。其中的第五章为“就学”,专就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的入学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一条 儿童达学龄后,应受初等小学教育。儿童满6 周岁之次日起,至满14 岁止,凡8年,为学龄期。第二十二条 儿 (共 581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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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9月28日,教育部颁发《小学校令》。其中的第五章为“就学”,专就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的入学条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一条 儿童达学龄后,应受初等小学教育。儿童满6 周岁之次日起,至满14 岁止,凡8年,为学龄期。第二十二条 儿 (共 581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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