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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社会保障法》的诞生
社会保障制度史

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推动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向前发展。早在全国推行保险制度前,美国的新泽西州和亚利桑那州就分别于1896年和1914年先后出台了《教员年金法》和《老年退休计划》。但美国联邦政府很少关心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929年10月24日,美国纽约证券市场陷入崩溃,自此开始的经济大危机波及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给美国的社会造成了严重创伤,广泛的经济危机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美国掀起了工人运动的高潮。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为了摆脱危机,重振美国经济,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开始实行一系列新的社会经济政策,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把充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扩大政府支出,扩大公共工程规模,推行社会福利计划作为解决危机、刺激经济复苏的主要手段。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5年,在罗斯福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社会保险项目和三个社会救济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贫穷盲人救济、贫穷老人救济、未成年人救济(仅限于失去双亲、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提供老年保障,老年保障分为养老保险和老年救助。老年救助是对于既没有获得资助又没有任何商业保险的贫困老年人,提供最低标准的救济金,其经费由政府财政拨付。法案规定,受益人只要符合各州制定的并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的年龄、工龄和居住条件等,均有资格享受给付金待遇。养老保险也称“老年储蓄账户”,其待遇与平时的缴费挂钩,联邦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②举办失业保险,保费主要由雇主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③建立社会救助项目。此前,社会救济主要由私人慈善机构来完成。《社会保障法》规定,各州要提供资金援助孤儿、救济盲人,由各州建立母亲和儿童福利计划。向公共保健局拨款,用于新职业培训和职工疾病检查。美国的这部《社会保障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是一个有限的保障计划,它在发挥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家庭的义务与责任,从而创造了一个不同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社会保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该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是提高居民个人消费能力,刺激总需求,以解决美国社会面临的失业问题,实际上是作为反经济危机和需求管理的重要工具。这是适合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的。该法案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使社会保障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整统一,标志着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制度向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它为美国构筑起了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当时法案的制定者缺乏经验,再加上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最终导致法案出现了一些缺陷。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会对《社会保障法》进行过多次修订,扩大了覆盖范围和给付标准。
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在美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罗斯福在签署该法案时曾经说过:“即使参议院和众议院在这次艰难持久的会议期中只通过这一项法案,这一会期也会被看作是划时代的。”
首先,《社会保障法》促使美国开始福利国家的建设。如前所述,美国人长期坚持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懒惰和无能造成的,与社会和政府没有关系,这导致美国的社会保障长期落后于其他主要西方国家,到20世纪30年代仍旧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国家开始承担起保障人民福利的义务,美国开始构筑起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社会保障法》是美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次,《社会保障法》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础。历届美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使美国建立起了一套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增加了美国国民的购买力,促进了美国经济发展,减轻了经济危机的破坏力。在危机期间,个人投资减少,工人工资下降,但政府支付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却大幅度增加,这就增加了社会购买力,减轻了经济危机的破坏力。70年代以前的历次经济危机破坏程度和持续时间大为缓解,社会保障制度作用明显。80年代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相继发生,但社会保障保证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稳定了社会秩序。
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开创了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格局,长期维持了美国社会的稳定。继美国之后,阿根廷、墨西哥、巴拿马等南美国家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先后建立和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进入了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新阶段。据1993年出版的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研究报告《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统计,到1940年,实行任何一种社会保险的国家有57 个,实行老年、伤残和遗属保险的国家有33 个,实行疾病和生育保险的国家有24 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有57 个,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有21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