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 > 中国教育 > 正文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业务开展
中国教育

        1956年12月制订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提出“应设立下列机构”:“采录部(组)、编目部(组)、流通管理部(组),并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发展规模,逐步分设或增设办公室(或秘书),采录部(组),编目部(组),参考阅览部(组),流    (共 1758 字)     [阅读本文] >>

开通会员,享受整站包年服务
说明: 本文档由创作者上传发布,版权归属创作者。若内容存在侵权,请点击申诉举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