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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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继续阅读]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继续阅读]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继续阅读]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继续阅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继续阅读]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本人申请,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 因战致残的;(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继续阅读]
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 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一) 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继续阅读]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 避孕药品和用具;(三) 古旧图书;(四)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 由残疾人的...[继续阅读]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伤害民族感情, 破坏民族团...[继续阅读]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有犯罪记录的;(三) 依法被撤销登记、吊...[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