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
条: “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
区非法收购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
释》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上的 “珍贵树木” ,包括由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
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
久远的古树名木。
第二条: 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
3棵以上的或者为首组织、策划、指挥毁坏珍
贵树木的,属于毁坏珍贵树木 “情节严重” 行
为。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掘根等行为,牟取经
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