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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京都议定书》设立“清洁发展机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减排温室气体国际合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此合作下获得的国家 收益,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

   1职责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法定管理机构,是财政部的部属事业单位。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负责基金的收取、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基金审核理事会的决议,在基金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组织和开展基金业务活动;进行基金的收取和筹集;提出基金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的方案,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核准后实施;制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金的业务活动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发和实施基金项目;开展符合基金宗旨的国内、国际合作,包括与地方的合作;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工作;编制基金年度业务预算;编制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报告。

  2基金来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基金代表国家在CDM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与此同时,基金积极发展与各方面的资金合作。广泛筹集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府投入、国际援助与合作资金和社会资金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参与和协同。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从CDM项目收益中按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和其他合作资金;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其他合作资金;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来源收入。

  3基金用途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创新资金机制。并通过基金的使用,体现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行动机制,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特别是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做出积极努力。基金的使用采取赠款、优惠贷款和其他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用途包括: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支持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公众意识;支持国家开展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内的活动;支持国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为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资金使用: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内容。

  4基金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规划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业务活动分为4个业务领域:能力建设和公众意识提高业务领域、减缓气候变化业务领域、适应气候变化业务领域和服务于基金可持续业务运行的金融活动业务领域。在各业务领域下,基金共设置了7项业务规划。第一项:加强能力建设;第二项:促进公众意识提高;第三项:促进能效提高和节能;第四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第五项:促进其他具有显著的减缓气候变化效益的活动;第六项:促进对气候变化的适应;第七项:基金投资业务中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