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均以考释简文为主。至简之制度及书写方式,理应有所论述。唯检署之制,王国维氏考证綦详,勿容赘述(《简牍检署考》)。兹篇所论,乃就余简中之特异者举出,盖以作本篇结论,与王氏若有出入,不之计也。今分五项言之。 (共 10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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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述,均以考释简文为主。至简之制度及书写方式,理应有所论述。唯检署之制,王国维氏考证綦详,勿容赘述(《简牍检署考》)。兹篇所论,乃就余简中之特异者举出,盖以作本篇结论,与王氏若有出入,不之计也。今分五项言之。 (共 10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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