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设立实业学校,依实业学校令第七条呈报教育总长或省行政长官时,须开具事项如左:一、名称;二、位置;三、学则;四、学生定额;五、地基房舍之平面图;六、经费及维持之方法;七、开校年月 (共 376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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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部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设立实业学校,依实业学校令第七条呈报教育总长或省行政长官时,须开具事项如左:一、名称;二、位置;三、学则;四、学生定额;五、地基房舍之平面图;六、经费及维持之方法;七、开校年月 (共 3764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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