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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权利法案》与新闻出版自由
外国新闻传播史

伟大的政治都是现实的政治。在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有一些关乎这个国家往后是否可以健康成长的议题被暂时搁置了,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和保障促成这场革命发生,并激发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东西——天赋人权。是政治家们背叛了革命吗?不,那是因为在美国建国之初维护国家的统一远比维护天赋人权更重要。因为如果没有13个州在实行联邦制问题上达成协议,那么等待这个年轻国家的可能是重新回到独裁和专制的噩梦中去。所以,在美国新宪法的制定中关于保障人权的条款并没有写在上面,诸如蓄奴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从历史的联系来看,虽然《美国宪法》是对以前《邦联条例》的修改,两者具有继承性,但是从内容上来看《美国宪法》在民主性方面远逊于《邦联条例》,甚至于连公民的权利未提一字。
由于《美国宪法》存在着巨大的缺陷,所以很快就引起了人民的疑虑,尤其是那些社会中下层,他们是这场革命的主要参与者,对社会变革有着强烈的渴望。因为北美的居民对思想自由的渴望和对政府强力的恐惧由来已久,这甚至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移民历史中。在独立战争爆发前人们就已经开始尝试将自由的理念付诸立法的实践中去。在1774年第一次大陆会议召开时,约翰·迪金森所起草的《人权宣言》就提出了表达自由的基本原则。到1787年,13个州中已经有9个规定了这样的宪法保护。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称:“新闻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保证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暴虐的政府,决不应加以限制。”[1]马萨诸塞1780年的《权利法案》第16条表达了类似的精神,其他各州也以类似的方式表达了同样的原则。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形,那些制定《美国宪法》的人认为这个问题并不是非常重要,所以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就把这个问题轻视了。而后来这个看似并不重要的问题差一点使《美国宪法》无法通过,只是在制定者们承诺尽快完善《美国宪法》以补上出现的漏洞后,才使危机得以化解。
在世界近代史的发展历程中,把保护人权的法案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唯美国第一。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中第一条最为引人注目,即“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们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申冤之权”。它是美国新闻事业在今后200多年里繁荣发展的护身符,也是美国引以为荣的新闻自由的基石。我们甚至可以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美国的独立战争:如果用思想的标准来衡量,其实早在战争爆发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因为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观念已经深深地印在殖民地人民的心中了;如果用传统政治的观点来衡量,那么当然是以莱克星顿的枪声为标志;然而,在新闻事业发展史上我们将要以《权利法案》的颁布为准则来衡量,可以说法案就是美国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独立宣言》!
美国以《美国宪法》的形式将新闻出版与言论的自由确立下来绝非偶然,她的政治文化中有一些核心的概念深深的表现在其政治行为中,其中之一就是这些北美的“普洛米修斯”坚信力量的相互制约与平衡是实现民主、防止专制与独裁的理想方式,至少不是最坏的方式。而独立思考和自由的言论就是这种力量制衡的基础,尤其是报业通过促成公众舆论已经成为一股独立的力量出现在社会的舞台上。就像潘恩在《常识》中所言,只要是政府都存在引起祸乱的根子。《权利法案》就是在通过明确保护这种天赋于人的权利,来维护社会力量的制衡法则,从而限制政府利用中央集权实行对社会的专制统治。与此相对照,欧洲的历史乃至世界的历史已经上演了多少次以独裁反抗独裁,以专制反对专制的悲剧,其结果是历史的车轮几乎是在原地疯狂地旋转着,人民的生气因此磨蚀殆尽,最终还是臣服于暴政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