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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基本组织法》
土耳其现代史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建立后,除了组建新 军以反抗亚美尼亚人的挑衅和希腊军队的继续东侵外,还从政治、 法律、经济、文教等方面采取初步措施,特别是它的灵活外交活动 的成就有力地巩固了自己的地位。
为起草新的国家宪法,曾设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委 员会所拟的宪法草案 ( 《基本组织法》 草案),从1920年8月18日 起曾在大国民议会内逐条讨论,每一条都引起长时间的争论,问题 的焦点是关于哈里发制度和苏丹制度的存废问题。
议员中有人主张在宪法第一条中即写上 “由哈里发和苏丹以及 民族独立的祖国建立之时起……”,其意图是预示在逐出敌人之后, 国家统治权仍然要交给苏丹。但主张 “主权无限制、无条件地属于 人民” 的议员,认为驱出敌人之后,统治权要保持在人民手中。持 这种意见的是以凯末尔为首的一些议员。1920年9月25日,关于这 个问题曾召开一次秘密会议,经过讨论,大家意见趋于一致。1921 年1月20日,《基本组织法》 草案通过。其主要条文为:
①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和无条件地属于人民。
②关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执行的大权,属于人民所选出的唯一 的真实的代表机构——大国民议会所有。
③土耳其国家,由大国民议会领导,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政府 的名义执行政务。
④大国民议会成员,从各省人民中选出而组成。
⑤大国民议会政府成员,每两年改选一次。
⑥大国民议会政府选出各部部长,执行行政任务。
⑦内阁会议自行从部长中推选总理。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议长为 内阁会议当选总理。
关于人民的权利,《基本组织法》 规定,人民有人身自由、出 版、言论、集会等自由。
《基本组织法》 的通过,在建立新土耳其民族主义政权方面起了 重要作用,巩固了凯末尔领导的人民党的统治地位。
在大国民议会的职责中,曾规定在行使其职权中须根据传统的 伊斯兰教法 (舍利阿特) 的规定。另外,条文中还有 “以伊斯兰教 为国教” 的字样。这是由于当时在大国民议会中还有一部分议员宗 教意识浓厚,坚持保留哈里发制度,所以他们主张在《基本组织法》 中写上这一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