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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伤残抚恤优待
宝鸡陈仓区志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废等级根据致残程度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残废抚恤金分级发放。2004年10月,新颁发的《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将残疾等级根据致残程度分    (共 26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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