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改革时,宣布实行白银国有,但黄金仍允许自由买卖。至此,国民政府转发财政部 《取缔收售金类办法》 11条,实际上就是宣布黄金收归国有,严禁自由买卖黄金。“金类之收购,专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 (共 25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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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改革时,宣布实行白银国有,但黄金仍允许自由买卖。至此,国民政府转发财政部 《取缔收售金类办法》 11条,实际上就是宣布黄金收归国有,严禁自由买卖黄金。“金类之收购,专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 (共 256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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