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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企业股权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

财会月刊 页数: 2 2013-08-05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自然人收购股权转增股本的最新税收法规,发现自然人与企业合作收购股权时,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符合规定条件,需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的条件时,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区分两种情形处理,即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或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可以部分甚至全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所得税递延。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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