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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条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遗产之管理,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由待分割财产管理人负责。第一千九百一十八条 (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人)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由下列之人按顺序担任:a)生存配偶,只要其为继承 ......(本文共 238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