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 监护人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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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八十四条 (有监护权之人)监护人一职,由父母指定并获法院确认之人担任,又或由法院指定之人担任。第一千七百八十五条 (父母指定之监护人)一、父母得为假使其于将来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之情况,指定未成年子女之 ......(本文共 1277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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