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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 (公共当局、官员及公证员之权限)一、如公共当局、官员或公证员就文书所涉及之事宜及在地域上均具有权限缮立有关文书,且非处于法定回避之情况而不得缮立文书,则其所缮立之文书方为公文书。二、然而,由公开 ......(本文共 80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