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今本《司马法》所反映的西周兵学思想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中,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
西周乃至春秋前期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的基本特征,究其原因,当是和当时的大中型诸侯国政权都属于贵族阶层专政,且相互之间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之语,“诸夏亲暱,不可弃也”,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概括性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样式上,就不能不笼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公羊传》贵“偏战”而贱“诈战”,就是明显的证据:“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1]由此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决定着当时的战争方式讲求的是正而不诈,任何不遵行这一原则的做法,均被视作违背“军礼”的行为:“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2]
在认识和把握了上述时代精神之后,我们再回头来看《司马法》中有关西周及春秋早期军事的具体论述,就能够对这一部分内容保存和弘扬三代“军礼”的思想倾向做出较为清楚的说明了。
关于从事战争的基本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言:“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称:“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执而讨之。”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这在《司马法》那里,便是主张“兴甲兵以讨不义”。两者是完全一致的。具体地说,只有当对方犯有“冯弱犯寡”、“贼贤害民”、“放弑其君”、“犯令陵政”等九种严重罪行之时,才可以兴师征讨,“会之以发禁者九”。而《周礼·夏官·大司马》中有关正邦国的“九伐之法”,所叙的内容与《司马法》完全相同。
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活动,就必须在军事行动中坚决贯彻“礼”、“仁”一类的原则。《司马法》有“以礼为固,以仁为胜”的提法,而《左传·文公十二年》则言:“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这也是宗“礼”尚“义”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三件可以值得夸耀的美德善行)”,也在于他曾做到“勇而有礼,反之以仁”[3]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便成为展开对敌军事斗争的先决条件之一。考察《左传》,可知《司马法》这一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无的放矢,而是于史可征的“军礼”原则。《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士匄侵齐,及穀,闻丧而还,礼也。”就是例证。
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规范,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方面在《司马法》中有相当翔实的反映,且经得起史实和有关文献记载的勘合。其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4]宋襄公则说过:“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5]其又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6];这在宋襄公那里,则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7]。这不能简单地断定为是《司马法》或宋襄公“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恰恰应该看作他们对古“军礼”的申明。因为《谷粱传·隐公五年》中就曾有“战不逐奔,诛不填服”的说法。还是《淮南子·氾论训》说得好:“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所以,尽管在今天看来,这些论调显得十分迂腐可笑,但它毕竟是历史上存在过的陈迹,是了解古代战争逻辑演变轨迹的重要依据。
“服而舍人”是古典“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西周乃至春秋前期的战争指导者,其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和境界。这就是说,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武力威慑或有限征伐的手段,树立自己的威信,迫使其他诸侯屈节归顺,臣服于自己。这个目标一旦达到,就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而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这在《左传》等先秦典籍中有充分的反映。《左传·僖公十五年》言:“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云:“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称:“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司马法》在这一问题上,同样透露了古典“军礼”的这项基本原则:“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8]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的基本使命之后,《司马法》还提出了关于下一步行动的具体纲领与步骤:“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9]其实,这也不是《司马法》的发明创造,而仅仅是对古典“军礼”中有关战争善后原则的具体申明而已。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公元前529),楚国“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太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太子之子吴归于陈,礼也”。这段记载可以看作对《司马法》那段言辞的有力注脚。孔夫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10]的真切含义,也终于可以凭借《司马法》之言而昭白于今了。
《司马法》一书中的有关论述,对西周时期的军事训练、兴师程序、誓师仪式、献捷凯旋以及战术运用等各个方面的军事活动,都做出了详尽而如实的反映。
在军事训练方面,《司马法》强调“士不先教,不可用也”[11]。考察其所说的军事训练的内容和方式,不外乎“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诸项。这正与《左传》、《国语》、《周礼·夏官·大司马》等古籍的记载相一致。《左传·隐公五年》言:“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国语·齐语》亦说:“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这种军事训练和演习,通常在农闲之时以田猎的方式进行。就如《诗经·豳风·七月》所反映的那样,是“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据汉代著名经学家郑玄《笺》云:“其同者,君臣以及民因习兵俱出田(田猎)也。”
到了战国时期,上述“田猎以习五戎”的军事训练方式则被新型的以“一”教“十”、以“十”教“百”的训练方法所取代。《吴子·治兵》言:“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另外,《六韬·犬韬·教战》、《尉缭子·勒卒令》等兵书篇章也有类似的记载。这种新的训练方式不再与“田猎”相结合,而成为一种经常性与正规化的制度了。它恰好从反面证实了《司马法》中所记述的某些军事训练制度具有早期原始性。
在兴师程序问题上,《司马法》的有关论述同样是对三代出军制度的真实写照。《司马法·仁本》中有一段关于兴师程序的很具体的描绘:“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祇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它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有关史籍而一一得到印证和落实。如《国语·晋语》记载,“会宋人弑君,罪莫大焉”,于是“乃使旁告于诸侯,治兵振旅,鸣钟鼓,以至于宋”。由此可见,《司马法》所说的“冢宰征师于诸侯”云云,不是臆度杜撰之辞。而《周礼·太祝》郑玄《注》有一段文字除个别之处外,与上述《司马法》之言基本一致。在可能较晚出的《礼记·王制》中,也有“天子将出征……受命于祖,受成于学”的说法。这表明,三代的兴师征伐程序已为先秦典籍所普遍记载,《司马法》同样没有例外。
至于战前军中誓师仪式及战后献俘奏捷等情况,《司马法》和其他先秦古籍也多有一致之处。如《司马法·天子之义》记述“凯旋”为“得意则恺歌,示喜也。偃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如果将它同《周礼·大司马》中“王师大献则令奏凯乐”的记载对比甄核,就可以明显地发现两者所反映的早期战争活动形式与特点的一致性。
就战场纪律而言,《司马法》的有关论述也突出体现了早期军事活动的特色:“入罪人之地,无暴圣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12]这与其他古文献的原始记载非常接近。《尚书·费誓》即言:“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而《墨子·非攻》中所描述的战国期间那种“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刭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的残酷战争场景,与《司马法》中上述文字相比较,则实在迥异其趣,可谓霄壤之别。
在作战方式方面,《司马法》中有“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13]。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14]。这些论述当视作春秋以前作战中战术运用特点的保存与概括。《尚书·牧誓》对当时的作战战术也有过类似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一段短距离之后,就暂停进击以整顿作战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作战的基本特点。这种进攻战术使得部队推进的速度相当迟缓,平常条件下行军,一日开进的标准距离为一舍(三十里地),最高日行军速度以三舍(九十里地)为限。而战场追击,也只能是“逐奔不远”,至多不超过“百步”。《司马法》将这类上古战术原则较完整地记载下来,从而使得我们能够结合《左传》等典籍的相关史料,深入了解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作战方式以及战术运用,这是很有价值的。
这里我们还可以顺便谈谈《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差异问题。如果说“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是《司马法》军事思想的基本特色,那么班固在《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中所说的“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的战争现实,反映到春秋晚期的军事理论建树上,便是《孙子兵法》的成书以及对长期军事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这种时代特征上的重大差异性,不少后人是心领神会,洞若观火的。郑友贤《孙子遗说》便曾就《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各自特点做过扼要的比较:“《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
其实,这两者间的区别又何止于郑友贤所列举的简单几则。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可以说不无对立。
在论述的侧重点上,《司马法》注重申明军礼,论列军制;而《孙子兵法》则注重探讨作战指导原则。在战争目的方面,《司马法》基于“军礼”的“仁义”特色,将战争活动的宗旨归结为“诛伐不义”,“会天子正刑”;而《孙子兵法》则明确提倡“伐大国”,战胜而强立。这反映在战争善后问题处理上,便是《司马法》“又能舍服”、“正复厥职”的做法与《孙子兵法》拔“其城”、堕“其国”行为之间的截然对立。在作战方式和战术运用上,《司马法》主张“军旅以舒为主”,要求做到“徒不趋,车不驰”;而《孙子兵法》则是提倡“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司马法》主张“入罪人之国”,“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而《孙子兵法》则明确主张“因粮于敌”,鼓吹“掠于饶野”、“掠乡分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而言之,就是在《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之间,似乎真的存在着一条较难逾越的时代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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