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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掌理“公务员”惩戒事务的机构。直属于“司法院”。设委员长一人,委员9至15人。凡“公务员”因违法、废弛职务,或其它失职行为而受弹劾者,应移送该委员会惩戒。凡经审议确认其应受处罚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撤职 ...... (本文共 184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