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民劳动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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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政权1934年1月20日颁布,把法西斯的“领袖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规定:(一)企业主是企业的领袖,职工是服从者和下属;(二)企业一切事务,包括劳动时间、工资、雇聘、惩罚都属企业主的职权范围;(三)在工厂中实行军事苦役制度 ......    (本文共 16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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