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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损坏矿坑、工厂或其他相类似的场所内保护生命的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矿坑、工厂或其他相类似的场所内保护生命的设备。矿坑是指为采矿而掘的 ...... (本文共 440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