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

清同治《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图片(共2张) :
清同治《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
保管单位:常州市武进区档案馆
内容及评价:
《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为粮食票证,是清朝统治者向业户征收粮食的主要依据。清同治年间,武进、阳湖两县的业户必须按照自家拥有田地产的面积向官府交纳粮食或赋税。清同治五年(1866),武进、阳湖两县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县域内的所有土地重新进行了清丈,厘定了田粮,并编造了《清厘田粮鱼鳞丘册》。之后,为清厘田粮归正的业户完粮(即交纳粮食)事,给业户核发了《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执照联单上清晰地标明了业户拥有田地产的位置、坐落土名(即地名)、田地字号、现业户姓名、住址等情况,而且规定业户必须凭此单交纳粮食或赋税,不准私自推付划粮,以杜重叠盗卖之弊。
馆藏的《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由武进人周纪良捐赠,虽然今天没有实际的凭证价值,但它却是社会发展的见证。从这些执照联单可以看到,虽然当时武进、阳湖两县已经分家(清雍正四年<1726>,析武进县东部,分立阳湖县),但粮食管理制度却完全一样。通过这些执照联单,可以了解常州地区在清朝时期的粮食管理制度,并可以利用这些执照联单对清朝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方粮食志进行研究,因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清同治五年(1866),武进县核发的《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


全文:

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


武进县正堂◇为清厘田粮归正的业完粮事。除设根单存查外,合给田号清单执守。嗣后,如遇买卖回赎,务将此单同契赴县投税,以凭过入现业的户办粮。如无此单呈验,即属虚产,不准收除。倘有遗失,即行呈明,听候饬遵。不准私立[自]推付划粮,以杜重叠盗卖之弊。如违查究。须至执照者。
计开◇乡◇都城图。其田坐落土名府直街东岸。
友字捌拾玖号。原平¤壹分柒厘叁毫玖忽肆微玖纎。
现业户¤¤¤,住◇乡◇都◇图◇庄。
同治五年◇月796日。经造图正:经办图正杨乃积图记。
县◇武字第¤四十一号。


清同治五年(1866),阳湖县核发的《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该联单上标有“民国十五年粮周阿海全收”字样,说明民国政府也是按此联单来收取业户的粮食。


全文:

清厘田粮给业细号执照联单


阳湖县正堂◇为清厘田粮归正的业完粮事。除设根单存查外,合给田号清单执守。嗣后,如遇买卖回赎,务将此单同契赴县投税,以凭过入现业的户办粮。如无此单呈验,即属虚产,不准收除。尚有遗失,即行呈明,听候饬遵,不准私立[自]推付划粮,以杜重叠盗卖之弊。如违查究。须至执照者。
计开升西乡十都四图。其田坐落土名基。
木字贰千伍百伍拾壹号。分平¤壹分肆厘。
现业户周凤德,住本乡◇都本图◇庄。
民国十五年粮周阿海全收。
同治五年◇月1895-10日。经造图正:毛雨亭。
县◇阳字第四¤¤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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