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詩經·邶風·匏有苦葉》“濟盈不濡軌”末字聚訟千餘年,紛爭不斷:或以爲“軓”字
之訛,或以爲“軛”字之訛;或以爲不誤,有“車轊頭、車轍、輿下兩輪之間”三種訓解。考訂
《詩經》白文,應以韻例及本詩文意爲直接證據。據此檢討諸解,只有作“軌”訓“車轊頭”,
方於韻例、文意皆合。
關鍵詞:濟盈不濡軌;文字考訂;車轊頭;韻例
一、引 言
《匏有苦葉》是《詩經·邶風》中的一首,其文云:
匏有苦葉,濟有深涉。深則厲,淺則揭。章一
有瀰濟盈,有鷕雉鳴。濟盈不濡軌,雉鳴求其牡。章二
雍雍鳴雁,旭日始旦。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章三
招招舟子,人涉印否。不涉印否,印須我友。章四
此詩第二章第三句末字(爲行文方便,此字下文不具體指明何字時,均以X表示),聚 訟千餘年,莫衷一是。或以爲“軌”爲“軓”字之訛,或以爲“軌”並不誤。持作“軌”之説 者,在“軌”之訓釋及今本《毛傳》之訛誤問題上又有爭論。至高郵王氏父子,力證《毛傳》 有誤,白文字當作“軌”,訓當取“車轊頭”(王説詳見下文)。經此論證,“軌”字之爭終於 停歇。而新近周北南、毛遠明《“濡軌”當作“濡軛”》(以下簡稱《濡軛》)又創新說,他們 基於敦煌寫本和漢魏六朝碑刻用字這兩宗新材料,提出“軌”當是“軛”字之誤①。此説若 成立,其意義確如作者所言,“千年一覆,爲之一發”。受此文促動,筆者重新梳理了“濟 盈不濡X”的解讀史,認爲《濡軛》新說固難成立,陸德明作“軓”之説,亦有可商之處。故 草此小文,論證白文X當作“軌”訓“車轊頭”。拋磚引玉,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在梳理過程中,我們做了一個基本的案頭工作,就是先按時間順序條列諸家對此句 的解讀。在此基礎上,我們對諸家的觀點和證據進行分解和歸納,提取出諸家的爭議點 和論據類型。具體來説,諸家的證據類型有四大類:韻例、傳例、字形和文意(包括文法、 車制、事理和詩旨),爭論點主要有如下九個:
(1) X必須入韻嗎?
(2)X若入韻,具體是何形式?是獨用還是合韻?
(3)“軌”有“車轊頭”之義嗎?
(4)“軓”到底是何物?
(5)“不濡X”之“不”是語詞嗎?
(6)X取何解,最符合文意?
(7)《毛傳》是如何理解“軓”的?
(8)若今本《毛傳》有誤,具體又是何誤?
(9)段玉裁所創的“軌”之新訓(即“輿下兩輪之間”)能成立嗎?
上述九個問題之中,第一至第六都只涉及白文本身;第七、八、九涉及《毛傳》。限 於篇幅,第七、八另文討論,本文只分析前六個問題,兼及第九個問題,其中第二節(一) (二)、第三節(一)分别討論前三個問題,第三節(二)則討論其餘問題。
二、白文X的入韻問題
陆德明認爲作“軌”與《毛傳》之訓不合,應改爲“軓”,由此拉開了“軌、軓”之爭的序 幕。其文云②:
軌,舊龜美反,謂車轊頭也。依《傳》意宜音犯,《説文》云:“軌,車轍也,從車九聲。” 龜美反。“軓,車軾前也。從車凡聲。”音犯。車轊頭,所謂“軹”也。相亂故具論之。
孔穎達《毛詩疏》申之(詳見下一小節),蘇轍①、吕祖謙②、嚴粲亦從之③。但歐陽 修④、朱熹未采納陸説。朱熹《詩經集傳》(以下簡稱《朱傳》)在“軌”下特意注“與晷同, 叶居有反”,以明此字當與下句“牡”字韻⑤。這是根據用韻判定白文應當作“軌”。陸、 朱的取捨差異顯示出《詩經》白文之用韻與《毛傳》之訓釋不能兩全:白文作“軌”,雖與 “牡”押韻,但不合《毛傳》之訓;白文作“軓”,則合於《毛傳》之訓,但於韻不協。
元明兩代《詩》學著述多從朱説,元代的如胡一桂《詩集傳附錄纂疏》⑥、朱公遷《詩 經疏義會通》⑦,明代的如胡廣《詩傳大全》⑧、季本《詩經解頤》⑨、何楷《詩經世本古 義》⑩。
清代前期情況亦是如此,但出現了旨在兼顧白文用韻和《毛傳》訓釋的新論證思路, 具體有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第一種由戴震提出,他推測毛公讀此詩時“聲從軌而義從 軓,誤併二字爲一”(11);第二種由段玉裁提出,認爲作“軓”亦能與“牡”押韻,屬於合韻(12)。 戴説實際上還是認爲與“牡”押韻時只能取“軌”字之音;段説若成立,則意味着朱熹以用 韻定白文作“軌”的論證方法失效,至少依據用韻無法判定“軌、軓”孰優孰劣。但不管是 戴説還是段説,都仍承認第二章第三句末字必須入韻這一前提。而《濡軛》則更進一步, 連這一前提也否定了,其文云(第174頁):“‘軌’是《詩經》上句末字,非韻腳,可以不押。 戴氏單從協韻的角度立論,自然是不足取的。”
通過上述解讀史的梳理,可以看出“軌”字不誤之説是元代至清代的主流看法。自 朱説提出之後,用韻一直是確定白文作“軌”還是“軓”的關鍵性證據,而對此證據有效 性持否定意見者僅《濡軛》一文;絶大多數都認爲作“軓”與“牡”字韻不協,只有段玉裁 認爲“軓、牡”可合韻,以極力維護陸説。面對《濡軛》一文,我們要問,白文X真的必須入 韻嗎?而面對段氏合韻之説,我們則要問,白文X具體入韻的方式,是獨用還是合韻?這 兩個問題都須根據《詩經》韻例纔能解答。故下文將先根據王顯的《詩經》韻例研究成 果,論X必須入韻,故X不當作“軛”;再根據向熹對《詩經》合韻、通韻的研究成果,論X與 “牡”是獨用而非合韻,故X不當作“軓”,只能作“軌”。
(一)論X當入韻
確如《濡軛》所言,《詩經》上句末字可以不入韻。但這不意味着該字任何時候都不 入韻,入韻與否最終還要結合每章的具體韻式纔能確定。下面結合王顯的《詩經》韻式研 究成果來論證X必須入韻。王先生將《詩經》全書韻式歸納爲249種,共有1352個實例,其 中韻式末字均入韻,没有例外①。就《匏有苦葉》一詩而言,“牡”字爲第三章韻式末字,亦 當入韻,否則便是孤例。而此字上古音爲幽部,不能與耕部的“盈鳴”二字相押,又不能與 他章末字構成遥韻,故只能與同章第三句末字(即X)押韻。如此一來,X也必須入韻,而 且還必須是與“牡”相押,而這正是顧炎武②、江永③、段玉裁④、孔廣森⑤、江有誥⑥、王力 等古音學家的共識⑦。據此,X可作“軌”或“軓”(作“軌”則與“牡”同屬幽部,作“軓”則 與“牡”爲幽、侵合韻),但絶不能作錫部的“軛”,否則與“牡”不韻,會導致“牡”這一韻式 末字不入韻。
以上是就《詩經》韻式總體情況而言的。單就四句韻式而言,第二章X和“牡”也必須 入韻。《詩經》四句韻式具體情況如下(不入韻字以“○”表示,入韻字若屬於同一類則以 A表示,不同類則分别以AB表示,括號内數字表示該韻式的用例數):
《詩經》的四句韻式
連韻格 | 間韻格 | 連間格 | |
單一型 | AAAA(90)○AAA (29)○○AA(6) | ○A○A(262) | A○AA(3)AA○A(125) |
遞轉型 | AABB(53) | ||
交織型 | ABAB(63)ABBA (3) |
對照上表,《匏有苦葉》第一、三、四章的韻式分别是AABB、AA○A、○AAA①,均是 常用韻式。第二章韻式視第三句末字而定:若作“軌”或“軓”,則爲AABB,亦是常用韻 式;若作“軛”,則爲AA○○,又是孤例。
綜上,X當入韻,作“軌”或“軓”均有可能;而作“軛”則會在兩個層面使第二章韻式 成爲孤例,故不可取。
(二)論X和“牡”的押韻方式是獨用
上文已指出,從入韻來看,作“軌”或“軓”均有可能。就版本而言,唐以前一直無作 “軓”者;唐開成石經作“軓”,只不過是根據陸、孔之説所作的修改。因此,作“軓”在版本 上亦缺乏可靠的依據。
進一步從韻例來看,“軓、牡”合韻之説也很難成立。段玉裁《六書音均表》云:“軓, 本音在弟七部。《匏有苦葉》合韻牡字,讀如阜。”其所言的合韻,相當於今人所説的幽覺 與侵緝合韻。他還列了另兩例此類合韻:一例爲内證,在《詩經·小旻》,是緝部“集”與幽 部“猶、咎、道”合韻。然此“集”字《韓詩》作“就”,錢大昕認爲作“就”於音爲協,《毛傳》 訓“集”爲“就”,雖不破字,亦當讀爲“就”,古人音隨義轉,故字或數音②。馬瑞辰從之③。 王力則直接根據《韓詩》將“集”改爲“就”,視爲幽覺通韻④。另一例爲外證,在《楚辭·橘 頌》,段氏認爲是“任醜”合韻。可《楚辭·橘頌》原文作:“精色内白,類任道兮,紛緼宜 修,姱而不醜兮。”顯然當爲“道、醜”幽部押韻。如此一來,《匏有苦葉》的“軓、牡”合韻 即使成立,也是孤例。
而根據向熹的研究⑤,《詩經》用韻共1695處,其中各韻部獨用1486處(87.6%),通韻 和合韻209處(12.4%)。就幽部而言,入韻135字,用韻144處,其中獨用117處,通韻和合 韻27處,具體幽覺通韻7處,其他則是幽與宵、侯、屋、東合韻;就覺部而言,入韻35字,用韻 28處,其中獨用14處,通韻和合韻14處,具體幽覺通韻7處,其他則是幽與職、屋合韻。就 侵部而言,入韻38字,用韻48處,其中獨用38處,其他則是侵與冬、蒸、談合韻⑥;就緝部而 言,入韻18字,用韻13處,其中獨用10處,其他則是緝與職、葉合韻。上述合韻現象有規律 可循。按照王力《同源字典》的稱說法①,上述合韻現象可以表述爲:幽覺屬於甲類,而 與之合韻者只有甲類;緝侵屬於丙類,而與之合韻者主要是丙類,也有甲類,但甲類僅限 冬部、蒸部、職部,其中侵冬合韻只見於西土之詩,侵蒸、緝職合韻則是主要元音相同。因 此,根據《詩經》幽覺侵緝四韻部各自的合韻情況來看,幽、侵合韻也難以成立。
綜上,X與“牡”不能分析爲幽侵合韻,故X不能作“軓”,只能作“軌”②。
三、論白文“軌”當取“車轊頭”之訓
上一小節主要根據《詩經》韻例來確定X當作“軌”。本節將進一步梳理“軌”諸種訓 釋之爭。具體來説,將先討論“軌”字有無“車轊頭”,然後比較“軌”各種訓釋之優劣,證 明解爲“車轊頭”最爲合適,最後附帶從車制事理角度說明白文不宜作“軓”與“軛”。
(一)論“軌”有“車轊頭”之訓
在上文所引的陸德明論述(見第二節引言部分)中,陸氏還提出舊訓“車轊頭”的 “軌”字,均爲“軹”字之誤。對此,孔穎達《毛詩疏》有大篇幅申論,其文云③:
《説文》云:“軌,車轍也。”“軓,車軾前也。”然則軾前謂之“軓”也,非“軌”也;但軌 聲九、軓聲凡,於文易爲誤,寫者亂之也。《少儀》云:“祭左右軌范,乃飲。”注云:“《周 禮·大馭》:‘祭兩軹,祭軓,乃飲。’‘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也;‘軓’與‘范’聲同,謂 軾前也。”《輈人》云:“軓前十尺而策半之。”“鄭司農云:‘軓謂軾前也,書或作范。’玄謂 ‘軓’是。范,法也,謂輿下三面之材,輢軾之所樹,持車正者。”《大馭》云:“祭兩軹,祭 軓,乃飲。”注云:“古書軹爲,軓爲範。 杜子春云:‘文當如此。’又云:‘當作軹,軹謂 兩轊。範當爲軓;軓,車軾前。”鄭不易之,是依杜子春,“軓”爲正也。然則諸言“軾前”, 皆謂“軓”也。《小戎》傳曰:“陰,揜軓也。”箋:“揜軓在軾前,垂輈上。”文亦作軓,非軌 也。軌,自車轍耳。《中庸》云:“車同軌。”《匠人》云:“經途九軌。”注云“軌謂轍廣”是 也。《説文》又云:“軹,輪小穿也。”“轊,車軸端也。”《考工記》注:“鄭司農云:‘軹,轊 也。’又云:‘軹,小穿也。’玄謂軹轂末也。”然則轂末軸端共在一處,而有“軹、轊”二名, 亦非軌也。《少儀》注云“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者,以《少儀》與《大馭》之文,事同而 字異,以‘范’當《大馭》之‘軓’,‘軌’當大馭之‘軹’,故并其文而解其義,不復言其字誤 耳。其實《少儀》“軓”字誤,當爲軹也。
但孔氏《禮記疏》在《少儀》例下卻又有另一番論述,其文云①:
案《周禮·大馭》“祭兩軹祭軓”,此云“祭左右軌范”,兩文不同。則“左右軌”與“兩 軹”是一,故云“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謂車轂小頭也。此云“范”,《大馭》云‘軓’,兩 事是一,聲同字異,故云“聲同”,謂式前之“軓”與此“范”俱是“式前”也;但“式前”之 “軓”,車旁著凡,或作範字;雖作範字,聲同而字異。即《詩·邶風》“濟盈不濡軓”,亦車 旁凡,與此同也。若轂末之“軌”,則車旁著九,此經“左右軌”是也;其車轍亦謂之“軌”, 亦車旁著九,則《考工記》“經涂九軌”是與?此字同而事異也。
綜觀上述兩段疏文,孔氏始終認爲《匏有苦葉》之“軌”當作“軓”,但對《禮記·少儀》 “祭左右軌范”之“軌”則看法不完全一致:在《禮記疏》孔氏認爲《禮記·少儀》之“軌”訓 “車轊頭”,與“軹”是異名同謂關係,與訓“車轍”之“軌”則是“字同而事異”;而在《毛詩 疏》孔氏則認爲《禮記·少儀》之“軌”雖訓爲“車轊頭”,但實際上是“軹”字之誤。兩段 孔疏實際上涉及如下一系列問題:“軌”是否有“車轊頭”之訓?如有,此訓是否《少儀》 《匏有苦葉》均適用?如無,《少儀》《匏有苦葉》之“軌”又當何解?如爲訛字,是否均爲 訛字?均爲訛字,是否又是同一字之訛?
對於上述問題,黄公紹、熊忠的《古今韻會舉要》認爲“軌”有“車轊頭”之訓,《少儀》 和《匏有苦葉》都是“軌”字,都應該取此訓。此外,《禮記》中還有兩例“軌”,亦當解爲 “車轊頭”。其文云②:
孔疏引《説文》云“車轍也”。按輪有高下,有廣狹,皆定於軌。輪中之軌既同,則 轍迹亦同。後人因謂車轍亦曰軌。《曲禮》 “驅塵不出軌”,此以高下言也。《中庸》曰 “車同軌”,此以廣狹言也。兵車乘車之輪,其崇六尺有六寸。軌,車輪之中,實得其半。 水若濡軌,則水深三尺三寸。孔疏以爲轍迹,非也。濟水之盈,安有不濡車轍者乎?
後來許謙作《詩經名物鈔》時,全引《古今韻會舉要》上述論證,並作結道:“以是言 之,則此章‘軌’字,不必改作‘軓’,但不作‘轍’説可也。”①
清人進一步證實“軌”有“車轊頭”之訓:一方面,對《古今韻會舉要》所言的例子展開 了進一步的論證;另一方面,致力於尋找其他用例。前者如李惇和阮元,分别對《少儀》例 和《曲禮》例進行了論證,其文云:
若《少儀》“左執轡,右執爵,祭左右軌范,乃飲”,“軌、范”並言,則顯然兩物矣。下 注云“軌謂轊頭也”。《周禮·大馭》:“祭兩軹,祭軓,乃飲。”“軌與軹,同謂轊頭也。”合 兩處觀之,蓋《記》之“左右軌”與《大馭》之“兩軹”,皆謂車轊頭也。②
《曲禮》曰:“國中以策彗卹勿驅,塵不出軌。”此言國中不疾馳,塵高不過三尺以上。 若道上之軌,即塵也安得不出乎?③
後者如王引之,論證了《晏子春秋·内篇諫下》中的一個用例,其文云④:
《晏子春秋·諫篇》曰:“景公爲西曲潢,其深滅軌。”滅者,没也。水由軸以上則轊頭 没入水中,故曰“滅軌” ……《晏子》“其深滅軌”,乃狀其潢池之深,則當謂水過轊頭, 乃見其深。若謂水裁滅轍,則是淺池,而非深池矣。
上述三例之“軌”,版本異文均無作“軹”者。據此,所謂“軌誤爲軹”之說缺乏版本 依據。而根據上下文語境來看,後二例之“軌”皆不能訓爲“車轍”,只可訓爲“車轊頭”。 《少儀》例則還須進一步加以論證。從鄭玄、孔穎達一直到李惇,《少儀》例一直是參照 《周禮·大馭》例來分析和理解的。鄭玄發現兩者所言之事大致同,行文也略同,一作“祭 左右軌范”,一作“祭兩軹祭軌”,通過對讀判定“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軓與范聲同謂 軾前”。用今天的話説,前一組屬於異詞同訓,後一組屬於同詞異形。對於前一組字,孫 希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文云⑤:
愚謂軌爲車轍,軹爲轂末,二者不同。而注謂軌與軹於車同爲轊頭者,蓋兩轊之下 即爲車轍,祭酒兩軹,則下及於軌矣。《大馭》言祭兩軹,此言祭左右軌,所據雖異,而其 實一也。
單就訓詁角度而言,《少儀》例的確存在孫氏所言的這種解讀可能。但若换從表達角 度來看,此例以酒祭祀的對象本爲車轊頭,卻表達成祭祀時酒水滴到的車轍,這顯然辭不 達意。進一步結合《曲禮》和《晏子》例,《少儀》例之“軌”更應取“車轊頭”。
綜上,應該承認“軌”可訓爲“車轊頭”。而這正是李惇之説提出後清代學人的主流 看法,當然也是民國至今的共識。
上述三例剛好從不同角度突顯了“軌”所指事物不同側面的特點:《少儀》例表明了 其成對的特點,《晏子》例表明了其離地面有一定高度,《曲禮》例表明了兩軌之間有一定 寬度。综合這三個特點将“軌”訓爲“車轊頭”,也是再合適不過了。
(二)論“軌”當取“車轊頭”之訓
上節表明,“軌”有“車轊頭”之訓。那麽這一訓釋是否適用於《匏有苦葉》“濟盈不濡軌” 句呢?與“軌”的其他訓釋相比,“車轊頭”是否是唯一的選擇呢?這是本節想討論的問題。
根據陸德明的説法,對於《匏有苦葉》之“軌”,“車轊頭”是一個沿用下來的舊訓。不 過,陸氏以及孔氏都不認可這一訓詁,提出訓“車轊頭”之“軌”當是“軹”字之誤。陸、孔 上述論斷對《匏有苦葉》之“軌”的解讀産生了深遠的影響。主張白文作“軌”的歐陽修、 朱熹,在解釋“濟盈不濡軌”句時也都廢棄了“車轊頭”之訓,而改用“車轍”之訓。元明 兩代《詩》學著述,多旨在羽翼朱熹《集傳》,因而主流看法也是用“車轍”來訓“軌”。但 以“車轍”訓“軌”在事理上存在問題,用李惇的話説,即“但訓軌爲轍,乃是車之迹,非車 上可指之物,則不可以言濡矣”①。故元代許謙等人在解釋“濟盈不濡軌”時,已廢棄“車 轍”之訓,重新起用“車轊頭”之訓。至清代中期,許謙等人的這一解釋成爲主流看法。 期間僅段玉裁另立新説,將“軌”訓爲“輿下兩輪間”之空間。此訓缺乏例證,單就此詩文 意而言,同樣也面臨不可濡的問題,故亦不可取②。
綜上,根據“濡X”這一組合來看,“軌”只能選用“車轊頭”之訓。
(三)從車制和事理角度論白文不作“軛”和“軓”
第二節已從韻例角度說明白文不作“軛”和“軓”,只能作“軌”。這也是持作“軌”説 的學者一以貫之的論證方法。本節擬進而從車制和事理角度證明作“軌”訓“車轊頭”也 優於作“軛”和“軓”。
先來分析“濟盈不濡軌”這一更大的組合。對此,鄭箋云:“渡深水者必濡其軌。言 不濡者,喻夫人犯禮而不自知。”在這一理解之中,“濡軌”的主語爲“濟水”,陳述的是夫 人所言或所以爲的狀況,整句話大意爲:濟水雖深但夫人卻自以爲水位不高,不會弄溼車 軌。顯然,鄭玄的解釋含有增字爲訓的成分一一按照鄭玄的理解,這句話采取“濟深言不 濡軌”之類表達纔更爲合適。王引之也注意到渡深水者必濡其軌,但采取了另一解釋路 嚮,他將其中的“不”訓爲“語詞”,而非否定副詞。其文云:
案軌車轊頭也,去地三尺有三寸,濟盈無不濡軌之理。“不”蓋語詞,“不濡”,濡也, 言濟盈則濡軌,此理之常也。而違犯禮義者,何反其常乎?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十, “不丕否”條)
但王氏這一處理也存在問題。《詩經》中被分析爲語詞的“不”,一般通“丕”,可訓爲 “大”,並且所修飾的成分限於形容詞。據此,“不濡軌”之“不”不宜分析爲所謂的“語詞 ”。
上述鄭、王二人的不同訓釋都是爲了應對同一個困境,即:濟深則水必濡軌,白文似 多了個“不”字。而這一困境的根源則在於將“不濡軌”省略的主語理解爲“濟水”。因 此,要擺脱這一解釋困境,我們須要掉頭嘗試另一方嚮。在這一點上,黄淬伯提出了一 個很有價值的分析,他説:“濡軌,濟水之名也。不濡軌,猶云不用濟水之法也。”①這一分 析既能化解鄭、王所碰到的解釋困境,又能與首章“深則厲,淺則揭”句遥相呼應,甚爲妥 當。按照黄氏的解讀,“不濡軌”主語所指就是渡者,“濡軌”表達的是一種以車渡水的具 體方式,猶如“厲、揭”表達的是兩種徒步過水的具體方式——“濡軌”是以車身部件(即 “軌”)來衡量水位,猶如“厲、揭”是以人身部位來衡量水位。
要指出的是,黄氏將“濡軌”分析爲渡水方式,實際上是因承了王念孫的觀點。王念 孫云②:
上章《傳》曰:“由膝以上爲涉,厲謂由帶以上。”凡言由者,皆水之所濡高下之度。 此言“由軸以上”,亦謂水之所至也。軌者,軸之兩端,水由軸以上,則其深滅軌,故經曰 “濡軌”,而《傳》釋之曰“由軸以上爲濡軌”,與上“由膝以上爲涉,厲謂由帶以上”文義 正同……且上《傳》“由膝以上爲涉,厲謂由帶以上”,“涉”與“厲”皆濟水之名也。此云 爲“濡軌”,“濡軌”亦濟水之名。
既然“濡X”這一渡水之名是以車之部件來衡量所渡之水之高下,那麽從事理角度來看, 該部件就應該具備兩個基本特徵:一是該部件弄溼與否要顯而易見;二是該部位應儘量與水 位成垂直狀態,從而度量結果纔能更爲清楚明白。這兩點王氏父子分别有提及。第一個特 徵,王念孫在討論《毛傳》文句訛誤時指出,但其論斷也同樣適用於白文的討論。其語云①:
知非由輈以上者,輈承衡者最高,承軫者最下。但曰“由輈以上”,則其爲上曲而承 衡之處與下曲而承軫之處,皆未可知,不可以定水濡之高下,故不得言由輈以上也。
對於第二個特徵,王引之云②:
水由軸以上則濡軸矣。經不云“濡軸”者,軸在軫下,爲軫所蔽,不若轊頭爲人所易 見,故以易見者言之,而云“濡軌”。
比照上述兩點,X釋爲“車轊頭”完全符合。而X若指的是車軛,則不具備第一個特 徵,與王念孫所批評的“曲轅(輈)”存在一樣的問題;若指的是車軓,則不具備第二個特 徵,因爲車軓是車輿前軫木與車輈之間的一個起固定作用的小裝置③,極不顯眼,而且有 時還會被車輿前擋板(即《毛傳》所謂的“弇軓”)遮住。
四、結 論
通過上述學史梳理和問題討論,本文的基本結論是:
1.討論白文X作何字時,今本《毛傳》的訓釋只是參考標準,直接依據應是《詩經》韻 例和《匏有苦葉》一詩的篇章語境。
2.作“軓”與“軛”既不合《詩經》韻例,也不符合《匏有苦葉》一詩的篇章語境,故不 可從。而作“軌”則完全符合上述兩條判斷標準,就其訓釋而言則當沿用“車轊頭”這一 陸氏之前的舊訓,不當取朱熹“車轍”這一新解。
綜觀上述紛爭,文獻考訂當極爲審慎,確如黄季剛所言:“凡讀古書,遇有所疑,需輾 轉求通,勿輕改易。”“對古訓宜悉心體玩,不應輕易駁斥。”④
有些遺憾的是,本文未能從字形演變角度去討論“軌”與“軓、軹、軛”之間的訛誤可 能。不過,這不會影響本文目前的結論,因爲即使“軌”與後三字都存在訛誤可能,由於這 種訛誤是雙嚮性的(既可能是“軌”訛成“軓、軹、軛”,也可能是“軓、軹、軛”訛成“軌”), 因而仍無法據此斷定白文當作何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