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府法令第40/99/M号

    八月三日现核准之《商法典》系对规范商业活动之私法法律制度本地化及现代化之需要作出回应。随着本法典之制定,本地区法例将发生根本上之改革。一八八八年之《商法典》生效已有一百多年,单就时间因素看,即可明了,该法典已......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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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商业企业主)商业企业主为:a)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b)公司。第二条 (商业企业)一、商业企业系指以持续及营利交易为生产目的而从事经济活动之生产要素之组织,尤其从事以下活动......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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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能力

    第五条 (商业企业主资格)具有民事能力之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及章程所定之住所设于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之法人,均得成为商业企业主,但不影响特别规定之适用。第六条 (经营商业企业之禁止)无行为能力人不得自行经营商业企业,即......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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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商业企业之障碍及抵触

    第九条 (商业企业主之限制)下列者不得成为商业企业主:a)不以物质上之利益为目的之法人;b)法律禁止从事与经营商业企业有关之职业之人。第十条 (本地区之地位)一、本地区,即使经营商业企业,亦不能取得商业企业主资格,但经营时......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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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已婚商业企业主之正当性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主之权力)采用共有财产制之已婚商业企业主,得无须配偶同意作出下列行为:a)在其业务之正常经营范围内,转让构成商业企业之财产及在该等财产上设定负担;b)对作为企业业务之经营成果之财产,不论其性质为何,设......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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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业企业主之义务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主之特别义务)商业企业主之特别义务为:a)采用一商业名称;b)作出商业记账;c)就须登记之行为作商业登记;d)提供账目。第十三条 (小企业主)一、小企业主并无上条a项至c项所指义务,但不妨碍下款之规定之适用。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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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名称之强制使用)一、商业企业主在经营企业时须以商用名称作为其称谓,该名称即为商业名称;商业企业主应在与其企业有关之文件上以该商用名称签名。二、商业企业主得以其商业名称在法院起诉及被起诉。第十五条......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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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业企业主之商业名称之组成)一、商业企业主之商业名称得由下列要素组成:a)其民事姓名,视乎正确认别其身份之需要而使用全名或简名,且得在姓名后加上外号;b)一个、若干或全体股东或社员之姓名或商业名称;c)想像之......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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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名称之取消

    第三十三条 (商业名称之无效)一、商业名称之组成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之规定者,无效。二、商业名称之无效仅得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三、商业名称无效之宣告应予以登记及公布。第三十四条 (商业名称之撤销)一、......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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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商业记账之强制性)商业企业主必须以适合其企业及有组织之方式记账,以便按时序知悉其各项交易,并须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三十九条 (必备簿册)一、商业企业主必须设置财产清单与资产负债簿册及日记账......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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