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滹沱河灌溉工程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委员会由河北省政府民政厅长、财政厅长、建设厅长、实业厅长
及华北水利委员会常务委员一人组织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审核滹沱河灌溉工程计划及预算。
二、审查前项工程之各种标价及决定承包人。
三、保管及核发工款。
四、验收工程。
五、审核其他关于工程之一切支出。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委员互推常务委员一人处理日常事务,并召集会议。
第四条 本委员会每两星期开常会一次,临时会无定期,均由常务委员主
席,委员会议以出席委员三人以上暨过半数以上同意议决之。
第五条 本委员会办理工程得设立工程处其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六条 本委员会得由关系机关调用职员一人至三人兼任秘书及会计,办
理记录文书核算等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所有办公费用由各关系机关
摊派。
第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二)滹沱河灌溉工程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河北省滹沱河灌溉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办理渠道堰
闸等工程设立滹沱河灌溉工程处。
第二条 本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综理全处事务。
第三条 本处设渠道主任工程师一人,堰闸主任工程师一人,承处长副处
长之命分别管理渠道及堰闸工程,工程师及监工员若干人,承主任工程师之命
分段或分项监督工程。
第四条 本处设总务主任一人由副处长兼任总理庶务,事务员若干人承处
长副处长之命分掌文书会计及庶务,医师及助理各一人掌理医药。
第五条 本处处长副处长及主任工程师由委员会派充,工程师监工员事务
员医师等均有处长副处长委派,并呈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本处所有职员除医师及助理外,均由本工程各关系机关调借,概
由原机关支给奉新。
第七条 本处工程之进行应按月报告于委员会。
第八条 本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处于工程完竣后撤销之。
第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委员会议议决修正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议议决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