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所属栏目:债权融资风控

《刑法》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对违法者最大的惩罚。我们说凡是容易赚钱的事都写进了 《刑法》,其实,这些容易赚钱的事无不以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为代价。《刑法》 中很多涉及金融活动中 “容易赚钱的事”,是我们不可碰触的禁区,在金融执业活动和客户风险分析中都应严加防范。触犯刑法,轻则剥夺财产,重则剥夺自由和生命。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刑法中有哪些与金融相关的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罪行。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金融机构的成立有严格的准入门槛,需要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机构等权力机构的核准,它关系到国家货币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稳定,是国家严格管控的行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都属于犯罪行为。
2.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套利行为。高利转贷相当于融资人做了银行的事,而且其资金还来源于银行,扰乱了金融秩序。融资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立案条件。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 以虚假贸易资料或虚假资产骗取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也是做了银行的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其本质就是庞氏骗局,即用后面人的钱还前面人的钱,由于承诺回报太高,其利润来源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利息支出。P2P、虚拟货币、众筹等大多存在这种非法吸收存款活动;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水果营行和鲜生友请以会员高返充值为名吸取不特定消费者资金。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 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变造这些金融工具,很容易给金融类金融机构和他人带来巨大损失。这些犯罪在当今也屡见不鲜,是当前公检法打击的对象,也是我们金融风控人员要提高识别技术、严加防范的风险。
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
由于这些有价证券都基本实现了电子化,现在伪造、变造它们的可能性不大了,因此,此类案件也极少听到了。
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罪。当前可能性不大了,因为这些信息网上是公开可查证的。
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罔顾信托责任,与社会外部人员勾结,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环境,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股价,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案件时有发生。2016年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募大佬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10.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1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12.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13.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1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1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
1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17.逃汇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以进出口企业为主。
18.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助长了犯罪,扰乱了社会秩序。为了打击犯罪,国家在整个金融系统布下了严密的反洗钱网络和机制。犯罪分子曾一度利用国家监管薄弱的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离岸银行账户等方式大肆洗钱。
19.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集资诈骗罪用诈骗的手段骗取了很多人的钱,以将资金占为己有为目的,一般诈骗成功后就跑路、消失。
20.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风控人员对客户严重失察就有可能被骗,这些人一般会以高回报利诱金融从业人员,骗取信任,然后编造虚假贷款资料或担保资产,如果我们对这些资料缺乏专业的风控技术和分析力,就会招来风险。
其实,在很多贷款融资违约案中,不乏或重或轻的虚假欺骗。
21.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尽管商业汇票已实现了电子化,但居然也出现了虚假电子商业汇票。2019年7月27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告,票据市场上出现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以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不是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作银行。此前,中铁二局也曾发布公告,反映票据市场上出现了兴业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兴业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不是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不是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铁二局已经确认,此批兴业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开出来的全是假票。我们知道,电子商业汇票由开票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ECDS系统才能开出,假票怎么能在这个系统成功办理背书转让呢?原来是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中铁二局和中交三局的企业,它们伪造中铁二局和中交三局的印鉴和营业执照 (由于企业名称具有唯一性,可在企业官方网站查证是否为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它们的名义在银行成功开户后诈骗作案。
22.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信用证诈骗活动: (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 骗取信用证的; (4)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在进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其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因信用证诈骗而钱货两空的事情常有耳闻,在跨境贸易中,风控人员要多向同行学习。
23.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伪造、拷贝他人信用卡,作案手法高明,骗取金额大,给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金融靠制度风控、传统风控都不管用,只能从信用卡的反拷贝技术上进行突破,即采取硬件加软件的方式。
24.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5.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通过将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纳税收入与企业内账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企业是否存在逃税行为以及逃税的严重性。金税三有很强的反逃税能力,因此,我们应重视企业的逃税行为,以规避税政风险。
26.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其实企业在转移或隐匿财产时,对我们的金融项目本身也形成了风险。
27.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过去这种行为很多,现在有了金税三,开始变得很难操作了。关注出口贸易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否则与出口退税相关的融资项目会直接形成风险。
2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当我们获取的审计报告存在数据虚假时,可以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或提供这类资料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30.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金融从业人员应洁身自好,做好自己的风控。
3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
3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大数据技术不是用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是受法律保护的,大数据一定是在法律机制下,在信息主体的支持下发挥其价值和作用。2019年9月,杭州存信数据科技、魔蝎科技等数据公司被查处,原因即在于此。
33.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如果实际年利率超过36%,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符合下列一种就属于《刑法》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 造成融资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注意: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计入。
符合下列一种情况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 造成多名融资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如果只是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则不适用本规定。但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或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或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属于本刑法处罚对象。
非法放贷数额以实际出借给融资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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