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所属栏目:债权融资风控

《合同法》是经济类法务需要掌握的最重要的从业知识基础,商品交易、投资合作、融资服务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合同的起草、完善、执行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法》,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合同或麻烦合同,引发合同纠纷,埋下法律风险。
合同是写在文字中的信用和信誉,代表实力,也代表专业。我们习惯于借用他人、网上或律师的合同模板编辑合同,从合同的形式和结构来说一般没有太大问题,但我们要在模板基础上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简洁完整地表达各方的共识,这个难度就非常大,此造诣远非一部 《合同法》所能成就。我们学习 《合同法》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与客户玩文字游戏、钻营法律漏洞甚至利用标点符号占客户便宜,或为公司非法企图找寻合法路径,而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为业务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确保各方如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我们不否认,任何一份合同中总有一方或多或少地拥有更多利益或好处,因为企业总有大小、强弱,在竞争环境下,买方总比卖方享受更多利益,但不可有失公允。《合同法》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谓法律地位平等,与利益无关,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合同有哪些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不拘形式,但口头合同在没有复制和第三方证人时很难发挥法律效力。当前纸质合同和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是主要形式。
书面合同一般有三种: (1) 框架合同 (协议)。当具体标的未确定或很多,采购方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需求,数量也无法确定,价格因市场变化确定不了,但为防止一方变卦,想先锁定合作,先约定合作总体标的、合作时期、结算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等。(2) 定单。有定单就有框架合同,它是框架合同的补充。当采购方有具体需求时,向供应商下达具体的采购标的,并约定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逻辑上,框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条款内容在定单中应补充完整,它在制造企业中普遍存在。定单中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一般与框架合同一致,或者框架合同中明确与对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众多主体名称中的一个,它们与一方有关联关系。(3)标准合同 (协议)。这种合同条款齐全,用于一次性业务合作,或需要单独完成的业务。如一些大宗贸易、金融业务、投资业务等多为此类。在买方市场中,采购方在业务中有明显优势,合同 (协议)文本一般都是采购方起草提供,合同页上往往印有采购方的LOGO、合同号。如果我们看到合同印有卖方的LOGO,核心企业的经销商、加盟商或分公司的业务才有可能。
2.合同应有哪些内容条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3.我们怎么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简单地说,要约好比是我问你是否愿意办信用卡,承诺是你回答你愿意办一张。
4.如何完整理解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 内容具体确定; (2) 接受要约的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 我在微信群里发了个 《培训通知》: 周日在**地举办风控培训,想参加的可微信报名。《培训通知》生效的时间是周三下午出现在风险点微信群里开始,当天晚上我想起周日已有重要安排,要撤销通知,虽然很多人看到了,但他们都没给我承诺,我发出 《取消培训通知》 时,群里大部分人没有看到 《培训通知》,有的可能同时看到了 《培训通知》和 《取消培训通知》,有两个正要发承诺给我时,看到了我的撤销通知。
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 融资人告诉我们放弃融资,票据质押融资因票据虚假、收到判决之日起10天内被告未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融资人提出要降低融资利率,等等。
5.如何完整理解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注意,与广义上的承诺不同,这里的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人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就是受要约人,需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数据电子文件的要约一样。合同可以口头方式作出,所以要约和承诺都可以对话方式作出,并即说即生效; 以微信、电子邮件、QQ、快递等书面方式作出的,则以一方收到要约或承诺时,要约和承诺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类似。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即承诺超过期限发出,或在有效期限内发出但到达要约人超期的,要约人都可追认有效,也可不追认,未追认的承诺实际成为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的八大条款为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承诺人一旦改了其中一项即意味着向要约人发出新要约; 承诺人对于八大条款以外内容的更改除要约人反对或在要约中表明不得更改外,其承诺有效。
6.如何理解合同的签订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纸质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其实,现在一般不签确认书了,因为在确定合同内容后,合同一经签章快递寄回即可; 此外,电子签章已支持网签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制定方统一印制适合同类业务的合同即格式合同,其中不能改的条款叫格式条款,供填写自定义的条款叫非格式条款。本着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应为当然必要条款,其表达的意思应清晰,否则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以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的解释为准,以此保护格式合同乙方的权利。
7.一旦发现自己中了对方圈套,已签订了合同,如何维权?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纠纷大多起因于上述情形。
8. 自己的商业机密被对方泄露了怎么办?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 《民法总则》中也有类似规定。比如 《融资服务合同》中约定: 乙方如在10天内未足额支付约定保证金,则本融资合同自动解除; 在 《购销合同》 中约定: 合同以甲方收到乙方预付的10%货款起开始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即合同可根据需要约定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社会福利工厂工人的利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请回看 《民法总则》 中的表见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0.哪些合同可以直接确认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 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协议》; 某贸易公司和上市公司恶意串通,走单不走货,向保理商提供虚假应收账款和贸易资料,签订的保理合同。
11.什么是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比如: 《劳动合同》免责条款中不能有员工因安全事故致伤、中毒等人身伤害,《运输合同》免责条款中不能有运输方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和货物遗失。
12.我们如何变更或者撤销问题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有时效和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中的 “解决争议条款”是法定不可撤销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与 《民法总则》 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处置完全一致。
13.如果合同义务约定不清怎么办?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发现没有? 以上规定在尽可能地照顾交易中的供应方。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已越来越少,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基本能源,铁矿石及黑色和有色金属,硫酸、盐酸、纯碱等主要化工原料,有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棉花、甘蔗、甜菜等,重要的公用事业收费如铁路、航空、邮电、通信、自来水费等。在逾期履约情况下,如遇价格调整,对逾期方执行“惩罚性”价格。
14.如何履行债务义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比方: 你欠我100元,而我欠他100元,所以我和你约好,你把欠我的100元还给他,但你一直没有还给他,所以,你应当向我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比方: 他欠我100元,我欠你100元,我和你约定你的100元由他来还,但他一直没有还给你,则我应向你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 你欠我1000元,同时我欠你200元,实际上是你欠我800元,如果现在你还我300元,我理解为你还欠我700元呢,还是500元呢?所以,我有权拒绝你的还款额度,除非你还我800元,另外200元可以直接对冲结清,或者你还我1000元,我还你200元。当然,通常情况下,我们还是会接受的。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好比是你欠我1000元,约定昨天还,我欠你1 500元,约定今天还,因为昨天你没有还我的钱,所以今天我有权不还你的钱; 或者你昨天只还了我100元,我今天有权拒绝你要我全额还款的要求,因为你违约在先。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比如: 沃尔玛财务部得知某供应商已停工,虽然沃尔玛欠此供应商当月货款,但此供应商还欠着沃尔玛上月的管理费等,依据《合同法》,此时沃尔玛有权中止履行本月货款支付,待确定相关费用可冲抵后支付。这在信用管理中,也可作为风险控制的法律依据。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5.债权人如何利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即金融企业有权拒绝客户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除非债务人承担了提前还款给金融企业带来的损失。所以客户提前还款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防止三角债风险传导,债权人可让法院代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催收账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1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更变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方式变更合同,增加条款,声明原合同具体条款无效。如变更担保协议则应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办理担保登记。变更内容约定应明确,否则视同未变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 应收账款债权可转让第三人是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在企业《购销合同》或定单中存在应收账款债权禁止转让的则转让无效,除非应收账款以商业汇票结算,不然就不能操作保理融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应收账款转让操作保理融资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保理融资自偿性闭环资金控制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句话,它意味着转让的应收账款中还可能隐含着后期可能的产品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瑕疵。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多角债以及企业分立、合并中会存在这种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即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供应链代理采购和销售以及企业分立、合并和关联公司间业务合作中会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公司负责接单,有的公司专门履行合同。这里规定分立后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7.如何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很容易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按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为债务以货币计量,所以,合同标的不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协商抵偿,但禁止抵消附条件或附期限。
18.债务人因债权人问题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怎么办?
提存有实物提存和货币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以上内容简单理解就是债务人因为债权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失踪、无理拒绝受领,没法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允许债务人将交付给债权人的实物提存。如提存费用高的可以拍卖变现提存,提存期间发生的拍卖费用、运费、孳息由债权人负担或享有,提存后,有继承人或监护人的应通知他们。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和资金,发生的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19.如果对方不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金融业务中,资金方会采取债务人担保物优先受偿、追索担保人代偿债务义务、对债务人处以罚息、提前收回融资等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企业涉及标的质量问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直接影响债权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债权实现,我们要了解不同标的质量要求以及客户历史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表现,把握质量风险。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依照 《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和违约金都有处罚作用,但法律只支持采用一种。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即一方违约,另一方未采取措施止损,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受损方止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合同纠纷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是仲裁,仲裁无果还可向法院起诉,但起诉无果一般不会再申请仲裁,国际合同纠纷解决以仲裁为主。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可依照 《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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